索引号 | 000014349/2021-1249329 | 成文日期 | 2021-05-1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
为加强对单位车辆维修的管理,确保车辆维修及时、经济、可靠,有效减少车辆维修费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单位车辆(含平台租赁车辆、单位摩托车)的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财务和后勤装备科对车辆维修项目进行市场询价比较后,提出定点维修厂家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定。
第二条 单位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固定,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单位车辆相对固定,若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到综合科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司机驾驶。司机要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清洗保持车身内外清洁;在每天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所属单位负责人并进行自修。
第三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应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及时填写《车辆派修单》,详细说明维修项目、预算金额和损坏原因,经所属单位负责人核实审签后报综合科。
第四条 综合科明确专人对车辆故障进行复查,确认故障需经专业人员修复后再将《车辆派修单》报综合科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次审签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批准同意,司机不得擅自将车辆送修。
第五条 车辆司机在综合科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将车辆送到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修理;车辆维修完毕,司机和综合科指定人员在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司机需对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进行拍照后再进行现场处理。
第六条 单位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配件的,应及时通知综合科,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并将维修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进行拍照。司机返回单位后,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七条 严禁司机虚报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进行维修的;
(二)超出《车辆派修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三)未在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维修的;
(四)维修清单上无司机和综合科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
(五)同一故障修理结束后未到质保期限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时,财务和后勤装备科要认真核对《车辆派修单》与维修清单的维修项目,核对无误后,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单位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