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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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437692 成文日期 2023-10-12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9-18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评定机构设置

《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乡村度假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乡村旅游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乡村旅游村寨建设与服务规范》《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文化旅游处提出并监督实施,成立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成立本地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开展工作。

二、等级评定任务划分

甲级乡村旅游村寨,金山级、银山级乡村度假酒店,金山级(五星级)、银山级(四星级)民宿,五星级农家乐由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发布。

其余等级的乡村旅游村寨、乡村度假酒店、民宿、农家乐由各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报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发布。

三、专家队伍组建

贵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专家队伍(省级专家库)由乡村旅游、民宿、农家乐、酒店相关行业专家、协会代表、经营者等组成,评定专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培训、聘任。

省市两级可共享专家库,由专家库成员负责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复核。

四、有关工作安排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新评定客栈等级,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客栈的复核,复核通过的等级仍然有效。鼓励已评定等级的客栈按自身条件申请民宿或乡村度假酒店的等级评定,获得评定民宿或乡村度假酒店等级的不再保留客栈等级。

(二)2022年12月31日前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修订的《乡村旅游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核。其中,主营收入以住宿为主的经营主体,应引导其申报民宿或乡村度假酒店质量等级,不再评定农家乐质量等级。



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