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735706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12-0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等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5部门印发的有关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需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六盘水市水城区(陡箐镇、尖山街道、石龙街道、红桥街道)、安顺市普定县(鸡场坡镇)、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
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贵阳市开阳县,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汪家寨镇、木果镇、保华镇、双戛街道、大河镇),毕节市威宁县、七星关区、纳雍县。
二、执行行业及要求
(一)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铜矿采选、镍矿采选、钴矿采选、铜冶炼、镍冶炼、钴冶炼行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涉重金属无机化学工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新建(含改、扩建)项目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等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读.docx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