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345148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9-2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定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
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乡(镇、街道) | |||||||
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援助受援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贵定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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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行政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