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区域中心站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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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465717 成文日期 2023-10-17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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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区域中心站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州救助管理站:

《黔南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区域中心站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民政局

2023107


黔南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区域中心站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区域中心站试点工作的部署,优化区域资源供给配置,完善救助服务体系,以点带面逐步提升我州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全州救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及对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落户安置及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受助人员送医诊治等工作要求,全面整合我州救助管理资源,进一步强化街面巡查、转介处置、送医救治、身份查询、机构托养、接送返回、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方面协同配合,不断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目标

综合考虑我州救助管理工作实际,选择设施较完善、服务质量较好,能承担周边县(市)救助人员站内照料任务的州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管理区域中心站试点工作,从202310月到202412月,利用约一年时间,试点推行州级区域中心站建设。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整合州、县、乡、村四级救助管理资源,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解决实际矛盾问题,不断提炼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面推行区域中心站建设积累实践经验。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体制机制。州救助管理站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制定和细化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常态化州、县、乡、村四级工作联系制度,切实加强求助信息互通和救助资源共享,实现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无缝衔接,为区域中心站试点工作创造条件。

(二)压实各级救助管理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职责,建立以州救助管理站为中心、各县(市)救助管理站为基础、乡镇(街道)、村(社区)为补充的救助管理四级联动工作网络体系。

1.州级区域中心站职责。

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制定救助机构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州、县两级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络人员,做好联合救助等相关工作。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工作宣传,确保各级各部门收到求助线索后快速响应,及时有效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并提供必要帮助。

2)提供规范集中站内照料服务。主要负责州本级救助人员站内照料、接送返回工作外,承担州内救助基础设施薄弱县(市)受助人员的站内照料。各县(市)因自然灾害、家庭暴力、监护侵害等原因致受助人员需要临时站内集中照料但不具备接收条件的,经申请可转移至州级区域中心站接收照料。平塘县、贵定县、罗甸县、三都县等救助管理服务基础设施较弱县(市)因站内设施不足不能开展照料服务的,经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查明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后,可向州级区域中心站申请将受助人员转移至州级区域中心站集中照料;暂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落实寻亲信息发布并完成DNA信息采集后,可向州级区域中心站申请集中照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级中心站接收集中照料的受助人员由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落实入站登记、寻亲服务、落户安置、回访稳固等后续工作;集中照料过程中突发疾病需要送医救助的,由县级救助管理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并负责送医救治监管等相关工作。无特殊情况,受助人员由县级负责转移至州级区域中心站,特殊情况由州、县两级救助机构协商处置。

3)提供跨区域接送返回救助管理服务。州外流入、流出州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州级区域中心站负责接送返回工作,必要时涉及县(市)配合落实。州内各县(市)流入、流出流浪乞讨人员接送返回工作存在困难的,由州级中心站提供接送返回。

4)州级区域中心站每年度对各县(市)救助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州级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落实滞留人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

2.县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职责。

1)建立街面巡查工作机制。负责联系本地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局,建立常态化和冬季街面巡查工作方案,搭建本辖区内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联络机制,明确流浪救助联络员,确保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实现快速转送处置。

2)建立寻亲服务工作机制。协调本地各部门明确具体责任人,细化寻亲工作流程。联合公安部门速查询受助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无法确认身份的滞留人员,入站后24小时内发布寻亲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协调公安机关20个工作日内免费采集DNA等信息反馈核查结果。不断完善基本信息,持续做好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含托养、送医、已落户安置)寻亲工作,落实终身寻亲制

3)强化民政托养安全监管。选择公办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的,须逐级报送至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后再执行。严禁将非精神病人托养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严禁将未成年人托养在成年福利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县级无儿童福利院的,转移至州儿童福利院托养。民政部门定期对托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救助机构每月对托养机构照料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探视托养人员,跟踪掌握托养对象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1. 完善落户安置工作机制。滞留超过3个月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完善和细化落户安置流程,紧盯各环节办理期限。在滞留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落户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落户安置方案报请县级政府,并在收到落户安置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人一函原则函告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籍登记,县级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已办理户口登记、取得身份证件的受助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落户安置后查明身份信息的,民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注销工作。

5)不断优化送医救治程序。及时安排危重伤病或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到定点医院就医,受助对象出院时必须核查受助人员是否参加医疗保险,据实结算费用。就医时暂时无法查明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出院后经查明确身份信息的,落实医保核查和补报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送医安全规范。

6)推进源头预防和减少流浪乞讨现象。随时更新辖区内易走失人员库,建立本地区流出流浪乞讨人员台账,按照每半年回访1次,回访期不少于1年开展回访。重点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协调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常性探望,防止再次外出流浪。分析流浪乞讨原因和动机,评估流浪乞讨人员的困难和需求,有针对性的采取帮扶措施,协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联合公安机关教育督促返乡受助人员监护人或近亲属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7寒冬送温暖行动期间,协调乡镇(街道)建设临时救助点。

3.乡镇(街道)职责。

1)加强与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建立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系网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热线宣传,指导村(社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报告县级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2)做好源头预防和治理。落实属地责任,积极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回、安置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关注本地有流浪乞讨经历和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协调村(社区)经常性探访,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3寒冬送温暖行动期间,积极配合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设置临时救助点,确保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4.村(社区)职责。

1)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热线宣传,知晓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报告及处置方式,辖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及时报告县级救助管理机构。

2)重点关注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及反复流浪乞讨等人员,及时掌握困难群众的动态信息,定期开展走访探望,积极链接救助资源,防止外出流浪。

3)有条件村(社区)设置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温心救助驿站,由县级救助机构提供食品、衣物等基本救助物资,方便社区完成简单救助,推动流浪乞讨救助前移。

在实际工作中,州、县、乡、村四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职责,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和调整。

(三)加强协作,形成救助合力。进一步加强州、县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协作联动,加强州县民政、公安、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对接,发挥州、县、乡、村四级救助网络作用,强化巡查衔接,细化巡查路线和内容,紧盯桥梁涵洞、废弃房屋、地下通道、在建工地、车站码头、垃圾站、城乡接合部等流浪乞讨人员活动频繁和易露宿等重点区域。压实巡查责任,共同做好极寒、洪灾等自然灾害天气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救助救治、寻亲送返、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11月底前完成)。州级区域中心站制定试点工作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配套制定完善相应政策措施,规范救助工作流程,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12月至202411月)。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职责分工要求,整合救助资源,协同配合规范开展街面巡查、转介处置、医疗救治、寻亲送返、落户安置等救助管理工作。试点工作中,州、县两级进一步查缺补漏,健全完善相应救助制度、工作流程、协调机制等,做到救助各环节有效衔接,救助资源有效整合,区域中心站功能有效发挥,救助管理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12月底前完成)。州级中心站认真总结提炼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困难问题,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在20241220日以前将区域中心站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报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民政局、州救助管理站要高度重视区域中心站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区域中心站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作配合。要充分发挥州、县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为区域中心站试点工作开展创造条件。要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鼓励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发现、报告、接送返回等主动救助服务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切实维护救助人员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民政局、州救助管理站要加强救助政策和救助热线宣传,积极引导热心群众参与救助活动,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体。要借助新闻媒体优势,加大对救助管理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