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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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908277 成文日期 2015-05-21
文号 发布时间 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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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1、 什么是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2、 什么是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的行为。

  3、 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答:改革后,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如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等)外,对法人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仅登记投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其实缴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

  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人商事主体,注册资本认缴不设定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设定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设定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设定出资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不是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

  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登记机关不再通过实收资本登记来督促投资人缴资。改革后商事登记制度对于投资人未依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投资人未依章程或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的投资人以及商事主体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的投资人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

  7、 商事主体已经缴纳出资的,是否可以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答:法人商事主体实收资本到资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

  8、 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是否仍登记经营范围?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经营范围不再作为商事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在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中明确其经营范围,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

  9、 改革后,领取营业执照就是否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对一般经营项目,经登记的商事主体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对许可经营项目,经登记的商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商事登记的前置条件。市人民政府对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商事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10、 改革后,还需要办理年度检验和验照手续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

  11、 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申请?

  答: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所建立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自助完成年报工作,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可以网上申报,也可以到辖区工商分局现场申报。

  12、 年报的资料是否对公众公示?

  答:商事主体的年报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13、 未参加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有何后果?

  答:未依法参加商事主体年度申报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