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严格火源管理,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定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凡在禁火时期(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内未经批准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烧田坎、土坎,烧灰积肥及烧放牧坡等农事用火;
2、烧火做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等;
3、乱丢烟头、火种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4、焚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5、烧山驱兽、烧蜂、蚁,烧炭、燃烧垃圾等;
6、进行施工作业用火;
7、其他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
1、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引起火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因失火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或单位给予处罚: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五)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追究家长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六)对违反《黔南州森林防火期禁火令》,在禁火区范围内有上述野外用火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贵定县人民法院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贵定县公安局
贵定县林业局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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