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华的行政处罚公示
贵定县德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府罚字〔2024〕第0919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兰*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6年8月 身份证号码 522723*********419 联系方式 152****763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德新镇莲花村甲多组
经依法查明,你 在德新镇莲花村甲多组未批先建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责令停工通知书》;2.《调查(询问)通知书》;3.当事人兰*华询问笔录;4.镇自然资源所出具乱占耕地建房图斑截图;5.农服中心出具的复函。 等证据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的房屋140平方米(灌木林地),以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州贵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银行账号: 2461050001201100027113,银行开户名称:贵定县德新镇人民政府)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龙里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贵定县德新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