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960309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7-17 17:5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贵定县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17 17:53 文章字号: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我局接到周先生投诉贵定县某食品厂,周先生称在线下购物时购买到了该厂家生产的辣椒面,周先生认为厂家在标签标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理由如下:该辣椒面在标签标注有营养成分表,其中标注钠含量为7123mg/100g,该辣椒面配料表并未标注有盐,证明其未添加食用盐,周先生通过查询同款辣椒面制品未添加食用盐的相关商品,发现其未添加食用盐的辣椒面,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最多也就100mg左右,几十mg。但该厂家的辣椒面在未添加食用盐的情况下,钠含量为7123mg/100g,有违常理。请我局调取该厂家该款产品的营养检测报告,看该厂家是添加了食用盐并未标注,还是其营养成分表中钠为虚假数值。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接到消费者来自12315的投诉后,安排执法人员到该厂家生产地进行核查,经核查,系该厂印制包装时,把该厂的另外一个麻辣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印制在这个辣椒面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未严格把关便进行了使用。经查验该产品的生产记录,该产品未添加有食盐,该批辣椒面产品有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以及委托黔南州检验检测院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该批产品并无质量安全问题,仅存在包装印刷的标签标识问题。

经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厂家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错误,已采取召回措施,并愿意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投诉人也知道该产品仅存在包装印制问题,没有质量安全问题,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评价]

首先,在本案例中食品生产厂家错误地印制了食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标签,未能向消费者准确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根据《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以此为鉴,广大食品生产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生产过程控制管理,避免让“小细节”失误造成食品质量“大问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践行诚信经营承诺,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其次,食品生产厂家能积极改正,及时采取了召回的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并给予了消费者一定补偿,认错改正态度良好,市场监管部门“柔性执法”,未对生产厂家作出行政处罚,而是以指导、建议、提醒的方法督促改正,寓管理于服务和教育之中。

最后,消费者在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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