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财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定县委组织部 | 到人(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村级申报、镇街审核上报、县级复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30日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到人(在任村干部) | 根据本地区保障水平制定 | 村级申报、镇街审核上报、县级复核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 | 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0〕25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到人(正常离任村干部)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村级申报、镇街审核上报、县级复核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 号) | |
4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 贵定县教育局 | 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均按资助标准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 。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在省外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在受理学期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一次性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 |
5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贵定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标准补差发放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核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到户 | 按标准补差发放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核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
7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到户 | 938/人/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核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8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到人 | 1300/人/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核→州级审核→省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
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到人 | 一级:110/人/月,二级:90/人/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核 | 每月一次 | 每月上旬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 | |
10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到人 | 450/人/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核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号)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到人 | 1300/人/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
12 | 孤儿助学金 | 到人 | 2500/人/季度 | 个人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 号) | |
1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到人 | 500元/月(其中县级200元/月,省级300元/月) | 个人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2〕13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 | |
14 |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 到人 | 80-89周岁:50元/月/人90-99周岁:100元/月/人 | 个人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2〕13号) | |
15 |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金 | 到户 | 根据困难情形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张榜公示→审批、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发【2016】26号) | |
16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 | 每生每年1000元 | 个人申请→人社审核申请资料→公示栏公示→一卡通发放。 | 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
17 | 搬迁、低保、特困人口外出就业交通补助 | 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易地搬迁随迁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 村特困人员 |
不超过500元/年/人 | 个人向所在地人社中心申请,各镇街人社中心审核报县地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后发放 | 一年一次 | 按申请发放 |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步做好全省脱贫 劳动力跨省务工-次性交通补助 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18 | 东西协作帮扶专岗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持《残疾证》的劳动力;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岁 | 400元/月/人 | 用人单位向当地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黔乡振发〔2021〕3号,第五条 | |
19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保 | 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保费的2/3. | 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提供资料,经审核审批后发放 | 每年一次 | 按申请发放 | 《贵州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号,第二十六条 | |
20 | 一般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自2024年在省外务工稳岗3个月的县级农村劳动力 | 100元/年/人 | 个人向所在地人社中心申请,各镇街人社中心审核报县地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后发放 | 一年一次 | 按申请发放 | 《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6号) | |
21 | 职业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 参加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含监测户)和易地搬迁劳动力 | 40元/人/天 | 培训机构提供人员花名册,拿去乡村振兴局和移民局对比过后,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在政府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进行补贴。 | 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0天 |
按申请发放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 |
22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岁。 | 400元/月/人 | 用人单位向当地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黔南财农〔2021〕191号关于印发黔南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3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通过有组织输出的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 | 省内县外就业给予500元,省外就业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个人向所在地人社中心申请,各镇街人社中心审核报县地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后发放 | 一年一次(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 按申请发放 | 《贵州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 |
24 | 自主创业补贴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一次性5000元自主创业补贴 | 个人申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人社中心初审→县就业局现场复查、审核→县政府网站公示→县人社局审批→补贴发放。 | 不限 | 按申请发放 |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 |
25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月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个人申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人社中心初审→县就业局现场复查、审核→县政府网站公示→县人社局审批→补贴发放。 | 不限 | 按申请发放 |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 |
26 | 就业援助专岗岗位补贴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持《残疾证》的劳动力;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岁 | 400元/月/人 | 用人单位向当地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
27 |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取证人员补贴 |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 每人600-1500元不等 | 本人到当地部门申请,收取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政府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进行补贴。 | 每人不超过三次 | 按申请发放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 |
2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3.5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 | 1、农户申请 2、村级调查核实并公示 3、镇级审查核实公示 4、县级审核批准 |
按申请发放 | 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村通〔2021〕7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黔建村通〔2022〕29号) |
29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城镇无房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除外,按实际净增人口计算)。 (一)租赁补贴标准:低保户,8元/平方米/月;非低保户,7元/平方米/月;易地扶贫搬迁户,8元/平方米/月。 (二)保障人口数: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三)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无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 (四)计算公式: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月租赁补贴。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社区初审,出具走访核查报告,填写初审意见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材料,完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后纳入保障 |
按季度发放 | 季度末 |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府办发〔2022〕47号) | |
30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贵定县水务局 | 脱贫人口或低收入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 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 10000元 |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选聘程序后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补贴“一折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黔水管运〔2019〕38号) |
3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 农户 |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 村级基础数据核实申报,镇级核实数据,县级农业局审核汇总清册交县级财政发放。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201号) |
32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户 | 按目录发放 | 购机者自主购机后提交发票、身份证、一折通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通过后提交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3]197号) | |
33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农户 | 按目录发放 | 购机者自主购机后提交发票、身份证、一折通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通过后提交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3]197号) | |
34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新(改)建卫生户厕及“十四五”期间整改类问题户厕的农户。 | 按照资金下达数进行测算 | 各镇组织指导村级进行村级验收,村级验收合格公示后,各镇(街道)对各村改厕的农户建立台账并进行审核,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至少2人)逐户到场进行镇级复验,验收合格率需达100%,群众满意度达95%以上,通过镇级验收公示后,提请县级核验,县级复核,县级验收合格名单公示。 | 按照验收流程,县级验收合格并公示后发放 | 按照验收流程,县级验收合格并公示后发放 | 暂无 | |
35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农户 | 按照资金下达数进行比例测算 |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村委会负责统计各村农户、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实际种植的各类粮食的品种、面积、地块等情况,并填写《贵定县2024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认定表》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上报的《贵定县2024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认定表》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县的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数据审核汇总,形成全县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清册,送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惠农“一卡通”或社保卡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资金后的6个月内 | 暂无 | |
36 | 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 公社时参加村兽医工作,累计工作10年以上,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补助条件的公社老兽医 | 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公社老兽医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5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8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2000元;累计任职满25年的,每人每年为25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查,造册盖章至农业农村局进行上报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 | 黔农发[2013]11号文件 | |
3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贵定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
38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9720元/人/年(伤残)4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 |
39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0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7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1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补贴不低于120/月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2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3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48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 |
44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5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6 | 农村计生(两户)住院报销自付部分50%医疗补助金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 | 按照实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减免50% | 个人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核--县级审核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7 | 农村计生(两户)子女“普十二”助学金 | 农村独生子女户女孩、二女结扎户女孩就读高中或中职家庭 | 600元/学期/人 | 个人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核--县级审核 | 半年一次 | 每学期结束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2012年以来在“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曾经登记的危险性评级为3-5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 4800元/年/人 | 与关爱帮扶小组签订协议-每季度由关爱帮扶小组进行考核-村级公示-镇级收集汇总上报-县级审核 | 每季度一次 | 第二年3月份之前 | 1.《省卫生健康委 省委政法委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3〕120号)。 2.《黔南州卫生健康局黔南州委政法委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卫健通〔2023 ]61号) | |
49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到人 | 根据提标文件执行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1]17号) | |
50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到人 | 不低于200元/人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春节一次、八一节一次 | 春节期间、八一期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退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 | |
51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到人 | 合规自付部分70%给予补助(1-6级伤残军人合规部分实报实销)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30个工作日内 | 《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3号) | |
52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 到人 | 根据提标文件执行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8号) | |
53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到人 | 不低于200元/人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春节一次、八一节一次 | 春节期间、八一期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退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 | |
54 | 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到人 | 合规自付部分70%给予补助(1-6级伤残军人合规部分实报实销)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30个工作日内 | 《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3号) | |
55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补助 | 到人 |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8月-12月) | 《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 | |
56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到人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 1 年按 3600 元/年的基本标准发给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 6 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地可适当提高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当地义务兵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其中,荣获 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 15%,二等功的增发10%,三等功的增发 5%。荣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增发。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退伍后一年内(3月、9月) | 《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 | |
57 | 在乡三属、伤残、老复员自然增长机制及粮油补贴 | 到人 | 每人每月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统一提高50元,即对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从760元提高到810元;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从740元提高到790元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1]16号) | |
58 | 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 | 到人 | (一)被大军区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二)被战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6000元;(三)荣立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四)荣立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五)荣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300元。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每月25日前 | 《贵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和喜报送达制度的通知》(贵退役军人领办发〔2020〕1号 ) | |
59 | 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 到人 | 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入伍后半年以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委退役军人组办通[2022]3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2019-46)《关于调整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2]16号) | |
60 | 关爱基金临时救助 | 到人 | 以上年度已兑现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为基数,按照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予以提高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 |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0号) | |
61 | 退役军人临时价格补贴 | 到人 |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62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贵定县应急管理局 | 全县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 |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具体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 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 (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方法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 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8号) |
63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贵定县乡村振兴局 | 到户 | (一)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或长期失业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资助对象长期生活地(居住一年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评估审核后,视困难程度给予资助对象1—6个月的临时补助。 (二)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遭遇突发性灾难受到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经评估审核后,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予以50%以内的资金援助,当年内给予援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三)资助对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情况给予其家庭5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经评估审核后,可给予2000元以内资金援助,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帮扶。 (五)退役军人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且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给予本人或家庭1000—3000元褒扬激励。 (六)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金救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2000元。 |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含产业选择、规模及实施方式)→村级盖章上报→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立项批复→乡镇反馈名单至村级公示公告→项目组织实施→符合补助对象填写《补助金额发放表》→组织实施主体据实验收、编制补助名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每月25日前 |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 |
64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到人 | 启动黔南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补贴额=属地现行城市低保标准×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计算。 | 乡镇或县级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培训提供符合补助名单→县级乡村振兴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上级文件发放 | 按文件要求时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1号) 黔发改监调[2022] 818号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 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 |
65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到户 | 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全额贴息。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扶贫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扶贫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7天→扶贫部门审批《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扶贫部门划拨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47号)、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通〔2015〕96号)、贵州银保监局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19〕9号)、贵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支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0〕24号)、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
66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到人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村(居)委会和镇(街道)汇总名单报县乡村振兴局→名单公示→县财政局根据补助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通过“一卡通”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 每学期发放一次助学补助,每次发放当学年补助的一半。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1、《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黔扶领通〔2020〕8号) 3、《黔南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黔南扶贫〔2019〕27号) 4、《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5、《关于进一步实施好“雨露计划”的通知》(贵乡振函〔2021〕22号) | |
67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到人 | 根据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给予符合条件的对象补助500元/人/年或1000元/人/年 | 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表、务工佐证等材料→村级审核公示报所在镇(街)人社中心审核→县人社局复核→乡振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批次发放 |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30天内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
6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移民人口核实、公示—镇(街)审核—县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审核—造册录入系统,提交财政统发—县财政审核无误后转银行发放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
69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1.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2.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审核—县级兑付 | 半年一次 | 6月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 |
70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具体按履职情况发放) | 乡镇提供资金兑现清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按月发放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精准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规范》(DB52/T1281-2018)和《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关于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黔林湿函〔2019〕530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中央林业草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资环﹝2023﹞92号) | |
71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聘请的天保工程护林员和林管员 | 按合同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按合同约定 | 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中央林业草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资环﹝2023﹞92号) | |
72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退耕户 | 120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应兑现补助500元/亩,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开展完第一次县级自查验收后6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应兑现补助,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10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
73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退耕户 | 10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10月-12月发放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
74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地方公益林) |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 | 区划界定—签订管护合同—自查验收—公示—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底前 | 《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3号) | |
75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 | 区划界定—签订管护合同—自查验收—公示—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底前 | 《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3号) | |
76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定县委员会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志愿者每人每月2200元,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志愿者年度考核后发放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1519元,交通补贴按平均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划拨(各县项目办应根据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新到岗志愿者服务满 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总计一次。 | 中央资金:由团中央向财政部申请划拨至各省财政,由各共青团贵州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给志愿者缴纳社保及发放补贴 省级资金: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给志愿者缴纳社保及发放补贴 州级资金:由团州委向州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给志愿者缴纳社保及发放补贴 县级资金:由团县委向县财政申请划拨至县团委,由县团委给志愿者缴纳社保及发放补贴 |
生活补贴每月一次、边远地区补助每月一次、交通补贴每年一次、十三个月补助每年一次、服务满半年发放安置费总计一次 | 每月20日前 |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文件、《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黔青联发〔2016〕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青联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77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单招单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一次性发放2000元/人 | 1.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于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贵州省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①残疾学生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 残疾学生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③ 残疾学生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市(州)级残联;4.市(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 | 一次性 | 次年3月前拨付到市(州)残联,市(州)残联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特区)残联,县(市、区、特区)残联收到阳光助学金后,要及时足额汇入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指定的银行个人账户。 | 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8号) | |
78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必须持有第二代或三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下肢残疾人,必须 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I 2995- 2006) 的相 关要求,必须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当年申请,次年补贴。 |
260元/人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地残联提出申请;2.县级残联审核后录入燃油补贴系统上报省级残联;3.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补贴人数资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 | |
79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 1400元/人 | 县级残联审核补贴名单,按相关要求发放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2010)148号文件) | |
80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每年新办证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按相关要求发放补助资金。 | 一次性 | 每年年底之前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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