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02526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8-1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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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定县宝山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4下半年版 )
贵定县宝山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4下半年版 )
发布日期:2024-08-14 18:50 文章字号: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职责边界换分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县级部门 乡镇(街道)
1 行政许可 《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属地管理责任。 1.管理对象:自建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具备自建、自住、自管等特征。生产经营包括一般经营和许可经营。一般经营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性生产经营;许可经营是指企业(个人)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前依法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租住是指将城乡自建房出租给他人居住的行为。
2.管理范围: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符合本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新建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按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街道负责按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宝山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宝山街道自然资源所
宝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宝山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宝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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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全省城乡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级生产经营许可机关负责推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送租住备案信息,共同推进城乡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和租住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全省城乡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城乡自建房生产经营和租住动态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租住备案信息,利用全省城乡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城乡自建房生产经营和租住动态监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全省城乡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级生产经营许可机关负责推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送租住备案信息。 《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 第十一条  宝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宝山街道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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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它类 《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城乡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将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力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城乡自建房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态排查情况,对生产经营和租住达到10人及以上的城乡自建房实行清单式重点监管,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的进行挂牌督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其纳入重大风险管控,落实管控责任,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部门结合职责职能分别对房屋结构安全、租住人口和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实地复核。
1.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的人民群众了解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有关知识。
2.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管理责任:配合参与县、街道、村三级联合安全检查、治理。
5.联合消防等部门,配合做好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
1.县人民政府及住建、消防、应急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
2.联合开展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管理综合治理。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村(社区),辖区的人民群众了解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有关知识。
2.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对城乡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巡查、监管。
3.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4..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5.配合参与县、街道、村三级联合安全检查、治理。
6.联合消防等部门,配合做好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
《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宝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宝山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宝山街道自然资源所
宝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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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卫健局落实独生子女的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工作 核实农村家庭独生子女信息,并上报,在18岁以前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减免政策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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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九条 宝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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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教育局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宣传教育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学生发放教育资助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宣传教育资助政策,组织建档立卡学生对申请教育资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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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宝山街道武装部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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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类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教育局核实后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宝山集团校核实后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宝山街道集团校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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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食品摊贩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留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食品摊贩备案情况。 街道办对食品摊贩携带备案表、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审查,并定期将备案情况通报市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宝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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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类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征的法律条件,一次性告知依法征兵相关体检审查过程,依法受理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申请的应征对象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应征或不予应征办理(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兵役机关。
1.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应征或不予应征办理(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兵役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征的法律条件,一次性告知依法征兵相关体检审查过程,依法受理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申请的应征对象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宝山街道武装部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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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卫健局对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新生儿进行再核查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新生儿进行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作好业务指导,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审查。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对审查结果上报县级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对生效的决定进行监管。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宝山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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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作好业务指导,参与对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做好备案登记和监管。 对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做好备案登记和监管。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宝山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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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初步信息核查:初步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发放申请表。                                   复核阶段:街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至住建局,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公示阶段: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申请条件后,进行公示。                         分房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按照申请时间先后进行抽签,领房。 核查阶段: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宝山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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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

15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协助禁毒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联系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指导派出所、镇街加强社戒社康人员管控工作,常态化开展禁种铲毒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对接街道派出所做好社戒社康人员管控工作,常态化开展禁种铲毒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条 、第十七条
宝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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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

16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宝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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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

17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执行阶段责任: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本月开始享受保障,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将资料返回街道。
2.事后责任阶段:根据所掌握的相关权限,对所有保障人员进行实时监管,若其名下出现注册企业、交职工社保、高消费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后,采取终止保障。
1.村(社区)收到 群众提交的低保申请后,三日内联系网格员及街道办事处干部进行入户了解情况,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文件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讨,对于其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金额范围内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而超过保障金额但未超过1.5倍的,采取临时救助,收集相关资料后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通过会议的在辖区完成7天公示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到所属街道,完成期限不超过两周;未通过的,将实际情况对群众进行反馈,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2.街道村(社区)上报新增资料后,一周内召开街道评审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上级政府提交材料,未通过的将资料退回,并做好审核未通过的解释工作。3、实时了解相关人员生活情况,生活好转以后终止其保障,对于临时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然如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部门进行审批 对符合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按文件规定收集相关资料及审核,愿意集中供养入住福利院的,帮其办理入住手续,如不愿意集中供养的,可办理分散供养,如有残疾不能生活自理,需要护理人员照料的,由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护理等级认定后,按护理等级给照顾护理人员发放护理费,并按季度对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评估考核,如现现护理人员虐待特困人员或护理不合格的,解除护理关系,重新帮助特困人员聘请合格的护理人员。如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后上报县级并终止供养待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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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部门进行审批,办理 对符合申请医疗救助的,按文件规定收集相关资料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后,报县级部门进行审批办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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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部门进行审批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根据家庭存在的困难情况按规定流程收集所有资料在规定工作日进行处理,如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后,可先受理并按情况进行救助,但后续在规定时限内联系申请人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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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 第六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到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图一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要求调整和评定残疾等级人员档案材料,核对伤残信息等;提出初审意见。
3.呈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要求调整和评定残疾等级人员档案材料,核对伤残信息等;提出初审意见。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呈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 宝山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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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类 《光荣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光荣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宝山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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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宝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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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街道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指导派出所、镇街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各部门上报的纠纷进行研判分析,推动化解。 负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安排部署会,依法依规对矛盾当事人做好调解,未能达成调解意见的按照相关政策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宝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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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宝山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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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第十七条 审批承包地调整方案 审批承包地调整方案 审批承包地调整方案,并报县级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宝山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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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落实经费、配备设施,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指定工作人员,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安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宝山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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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宝山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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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 依法向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数据资料。 依法向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相关资料。 依法向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相关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宝山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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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负责指导镇、村两级开展相关工作。 官方兽医定期到防疫合作社检查防疫台账,督促起做好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宝山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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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卫健局每年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发放养老保险 每年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审核,并上报卫健局审核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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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卫健局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带街道出具的证明到卫健局申报高考加分事项 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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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批评教育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根据其他部门反馈或者群众举报未满16岁儿童辍学务工,反馈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
2.收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处理结果资料进行存档。
3.对于接收未满16岁儿童务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进行整改。
1.做好辖区内未成年台账,根据台账名单进行分类,特殊未成年采取网格员包保,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即知即办,涉及多个部门的及时上报。
2.督促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儿童不发生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的情况。
3.探索加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积极传播心理健康知识,给予更多心理辅导和关爱。
4.严格落实教育保障。不满16岁辍学、厌学等儿童,采取干预,能就学的继续就学,确实无法再就学的采取包保监管,禁止其外出务工或到职校就读。
《义务教育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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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其他类 《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1.接访责任:遇群众上访反映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2.转办责任:按照街道职责分工,将信访事项及时转办。
3.监督责任: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办理信访事项,做好群众答复工作。
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开展信访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判疑难事项。 1.接访责任:遇群众上访反映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2.转办责任:按照街道职责分工,将信访事项及时转办。
3.监督责任: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办理信访事项,做好群众答复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  宝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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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其他类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文广局的批准 对健身气功站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宝山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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