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职责边界换分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县级部门 | 乡镇(街道) | |||||||||
1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 金南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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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类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 金南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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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金南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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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金南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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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金南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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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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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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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金南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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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类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金南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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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 金南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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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在传染病爆发流行区域采取预防、控制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52条,《行政强制法》第16、24、26、31、32、33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52条 | 金南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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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户籍登记项目变更(1、民族变更;2、姓名变更;3、出生日期变更;4、性别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贵州省民委、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宗发[2015]75号)规定:符合民族变更条件的公民未满十八周岁的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根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县公安局金南派出所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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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类 | 户口注销(1、死亡户口注销;2、参军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县公安局金南派出所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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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类 | 分户、立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 县公安局金南派出所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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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 | 出生入户(新生儿出生入户、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 第七条 |
县公安局金南派出所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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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 金南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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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类 | 村规民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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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类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 金南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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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类 |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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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类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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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类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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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类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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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类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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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类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决定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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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类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要求调整和评定残疾等级人员档案材料,核对伤残信息等;提出初审意见。 3.呈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五条 | 金南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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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类 | 受理进入养老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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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类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1.批评教育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义务教育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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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类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县司法局金南司法所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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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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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检查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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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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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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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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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类 | 生育服务登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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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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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类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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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类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1.起始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2.检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和职责的相对方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信息公开并送达相对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24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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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金南街道武装部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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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类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组织体格检查和相关核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征的法律条件,一次性告知依法征兵相关体检审查过程,依法受理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申请的应征对象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应征或不予应征办理(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兵役机关。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征兵工作条例》第13条 | 金南街道武装部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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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类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九条第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 县公安局金南派出所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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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类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 金南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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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类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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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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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审核 |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 | 金南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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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其他类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金南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 街道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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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其他类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 金南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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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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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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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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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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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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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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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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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十七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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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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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进行工作指导 | 对该项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 金南街道综合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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