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61785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9-29 10: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森林禁火令
贵定县森林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4-09-29 10:07 文章字号:

贵定县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段

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草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及其周边100米范围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区。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烧烤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其他用火行为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用火的,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成年人和需要管理监护的人群,监护人要加强监管约束,否则由其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财产等损失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不听劝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公然阻挠干扰森林防火执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森林火情举报电话:0854—5226069,0854—5227119

云雾镇人民政府火情举报电话:0854—5450246

昌明镇人民政府火情举报电话:0854—5310166

沿山镇人民政府火情举报电话:0854—4953885

盘江镇人民政府火情举报电话:0854—5410008

德新镇人民政府火情举报电话:0854—5130066

新巴镇人民政府火情举报电话:0854—5110036

金南街道办事处火情举报电话:0854—5220276

宝山街道办事处火情举报电话:0854—5133707


贵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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