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902212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3-04-12 00: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定县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定县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13 09:22 文章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定县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贵定县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定县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完善“助保贷”业务机制和“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和扩大中国建设银行贵定支行(以下简称贵定建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强但抵押不足的小微企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贵定县人民政府对建行为“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微企业池”由经认定的骨干小微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小微企业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微企业由贵定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基本条件为:

  1、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2、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3、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本息)40%的、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或第三方保证。

  第五条  贵定县政府承诺对贵定建行为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的助保贷业务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补偿资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贵定县人民政府指定“助保贷”管理机构,为“助保贷”业务和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七条  管理机构负责会同贵定建行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负责推荐及认定重点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负责与贵定建行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贵定建行贷款的补偿比例的建议;

  协助贵定建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三章  贷款及补偿程序

  第八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贵定建行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助保贷”贷款。发放的单笔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第九条  非贵定建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条  贵定建行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贵定建行在完成对“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贵定建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按照政府助保金机构与建行签订协议标准,原则上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缴纳企业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当“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时,贵定建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贵定建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助保金池的补偿资金先行代偿。同时由贵定建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四条  当助保金池资金不足补偿借款企业债务时,不足的部分由贵定建行向贵定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贵定县政府按借款企业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不足部分55%的比例进行补偿,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在实施助保金池资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委托贵定建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专项担保金和助保金池资金所承担损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贵定建行的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调整分担比例的建议。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金融办部门责令改正,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建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重点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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