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府发〔2015〕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由于我县行政区划调整,原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意见》(贵府办发〔2007〕48号)已经不适应当前贵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县城的征税范围
金南街道、宝山街道范围。
(二)建制镇的征税范围
盘江镇、昌明镇、沿山镇、云雾镇、新巴镇、德新镇范围。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级10元/平方米、二级8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四级3元/平方米。
三、具体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一)一级土地范围:
金南街道所辖的南平村、金山村、荷花村、小河村、乐芒村;宝山街道所辖的宝花村、城北村、城东村、龙港村。
(二)二级土地范围:
我县的区域范围暂不划定二级土地范围。
(三)三级土地范围:
1.金南街道所辖的新良田村、虎场村;
2.宝山街道所辖的新场村、高原村;
3.盘江镇狗肉一条街。
(四)四级土地范围:
1.金南街道所辖的鼓坪村、胜利村;
2.宝山街道所辖的竹坪村、农庄村;
3.盘江镇除盘江狗肉一条街以外的所辖区域;
4.其他建制镇(昌明镇、沿山镇、云雾镇、德新镇、新巴镇)所辖范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意见》(贵府办发〔2007〕48号)和《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贵府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贵定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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