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617749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12-26 15:02
文  号: 贵府办发〔2025〕3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府办发〔2025〕37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府办发〔2025〕37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15:02 文章字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5〕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就学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和有新增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就学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和有新增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县常住户口家庭: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成员在我县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保障面积;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在我县未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转让他人超过2年以上(含2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在本县居住的除外),超过35岁且已婚家庭可单独申请;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为我县新就业职工(家庭):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2.申请人为我县新就业职工(原则上在贵定县参加工作不超过5年,工作年限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住房;

4.申请人就业单位性质属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参照《贵定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我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2.申请人在我县居住满1年以上或在我县城镇就业已满1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无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在本县居住的除外),超过35岁且已婚家庭可单独申请;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为子女进城就学家庭(义务教育阶段):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2.申请人因子女就学进城居住;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贵定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

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易地扶贫搬迁家庭:

1.易地搬迁至指定安置点(含分散安置点),并稳定居住;

2.旧房已拆除并进行复垦复绿;

3.搬迁家庭新增人口较多且不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资料:

(一)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

1.申请书及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以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件需满1年以上(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社区协助核实,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低保家庭身份由贵定县民政局确认;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户籍所在地无房证明(社区协助核实,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

(二)我县新就业职工(家庭):

1.申请书及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以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件需满1年以上(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表、工作证明(录用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现居住地无房证明(社区协助核实,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

(三)我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书及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以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件需满1年以上(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社区协助核实,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低保家庭身份由贵定县民政局确认;

4.申请人在我县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且在我县城镇就业已满1年以上或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现居住地无房证明(社区协助核实,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

(四)子女进城就学家庭(义务教育阶段):

1.申请书及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等或进城就学子女的关系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社区协助核实,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低保家庭身份由贵定县民政局确认;

4.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现居住地无自建房证明(社区协助核实,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

(五)易地扶贫搬迁家庭:

1.申请书及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易地搬迁主管部门出具搬迁家庭新增人口情况说明。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

(一)申请。我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向其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我县常住户口家庭、子女进城就学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二)初审。单位(企业)或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协助配合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收入情况、住房状况、婚姻情况及其他财产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单位(企业)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提供公示栏近、远照片各1张),公示结束后协助出具走访核查报告,填写初审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需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复审后再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

(四)核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不予核准,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异议。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八条  符合房源分配条件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优先享受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三)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

(四)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五)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等特殊贡献人;

(六)居住的房屋经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按应急处置方式给予过渡)。

第九条  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轮候在下一批房源分配名单中,获得实物配租后立即退出租赁补贴保障。

第十条  原则上轮候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轮候期限超过1年的,优先纳入下一批次配租名单或申请人自行租赁房屋后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参加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经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并在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未按要求参加配租、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在申请人申请地、就业单位所在地;属于教职工、镇干部的,原则上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学校、单位所在地行业领域内的公租房;申请人(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每月,镇级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含教师、卫生院、计生办)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每月,工业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每月。低收入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50%收取,低保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35%收取。低保家庭身份由贵定县民政局确认,低收入家庭提供符合低收入标准的认定证明,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除首次缴纳租金外,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相应证明提供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部门。

第六章  退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原则上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由保障对象根据自身收入、住房、人口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保障对象情况变化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出。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档案管理,承担租金收缴工作;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的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巡查结果定期或不定期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动态审核,收集保障对象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材料,确定保障对象相关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将不合格原因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同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租赁期满后无其他住房或因特殊困难暂时无法退房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以上按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重新提交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经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批复后可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擅自转让、从事经营和违法活动的;

(二)破坏或擅自违规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的;

(三)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的;

(四)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困难,尚未改正的;

(八)子女进城就学的家庭就学情况发生变化(子女已完成、终止或转移在贵定县城区的学业),不再有就学需要的;

(九)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

(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租房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工作的政策指导,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保障家庭(个人)申请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二)县民政局:负责核实保障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及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低保补助标准核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收取租金的监管及维修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缴纳社保信息;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县公安局(属地派出所):负责提供申请人的居住证明;

(七)县教育局:负责核实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

(八)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户净增人员名单并核实认定;

(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请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公示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资料上报县住建局核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要依法依规办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批、房源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管理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