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793891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06-05 09:17
文  号: 贵府办发〔2025〕1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府办发〔2025〕19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府办发〔2025〕19号)
发布日期: 2025-06-05 09:17 文章字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5〕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定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贵定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租赁补贴申请范围及保障条件

(一)申请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贵定县城镇户籍的个人或家庭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3.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在本县居住的除外);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未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转让他人超过2年以上(含2年);

6.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商业门面;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现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注册资本(金)15万元以上工商登记经营主体;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或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因离婚在县城内失去住房需满1年以上(含1年);

6.贵定县辖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

7.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2)旧房已完全拆除,(3)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认定、公示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的,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8.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医护人员、环卫工人、重度残疾人(一级或二级)等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三)准入条件。

1.收入标准: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的80%,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保障期限不超过五年。

2.住房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收入认定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收入认定:由申请人到租房所在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低保家庭以当年民政部门认定的补助标准认定,将认定结果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经认定符合租赁补贴收入准入线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等需要纳入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认定: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到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将认定结果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经认定符合租赁补贴收入准入线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其中,对无住房家庭,补贴比例为100%;对自有住房家庭,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给予发放补贴;对自有住房家庭,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不予纳入租赁补贴保障。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租赁补贴标准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除外,按实际净增人口计算)。

1.租赁补贴标准:低保户,8元/平方米/月;非低保户,7元/平方米/月;易地扶贫搬迁户,8元/平方米/月。

2.保障人口数: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3.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无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

4.计算公式: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月租赁补贴。

四、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补贴时间从纳入保障之日第二月起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季度将租赁补贴发放到保障家庭银行账户中。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

五、租赁补贴动态审核管理

(一)符合保障资格的复核审查:每年第一季度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住房情况审查,同时将发放对象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每年第四季度对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进行下一年度保障资格的审核,同时将下一年度发放计划、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置方式:保障家庭经济情况、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多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无条件退回自不符合条件之月起多领取的租赁补贴。

六、租赁补贴申请资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书及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住房租赁合同(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家庭成员证明材料: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以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件需满1年以上(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出具所在社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低保家庭出具低保证原件(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住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户籍所在社区出具无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及社区走访申请人租赁的房屋照片1张);

6.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县车管所出具车辆情况证明(提供盖章证明原件1份);县市场监管局出具工商登记信息(提供盖章证明原件1份)

7.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查询证明;

8.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9.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供核实认定的超出保障面积的净增人员名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净增人员名单按照发放标准核算租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租赁补贴申请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所在社区初审。

(二)初审。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收入情况、住房状况、婚姻情况及其他财产进行走访核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走访核查报告,填写初审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备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公示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提供公示栏近、远照片各1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申请书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后将申请资料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需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复审后再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

(四)核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核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不予核准,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核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保障范围。确定为补贴申请家庭的,应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八、轮候到位

1.保障对象可自行选择继续享受保障的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须立即退出租赁补贴保障;选择租赁补贴的,按照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直至不符合保障条件后取消保障。

2.已经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孤、老、残等特殊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家庭。原则上轮候期限不得超过1年。

3.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资格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租赁补贴保障:

1.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2.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生态移民搬迁、农危改及其他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保障家庭有净增人口的除外);

3.已轮候到位,并在选择实物配租后又拒不办理实物配租相关入住手续的;

4.已超过6个月以上不在申请所在地生活,且社区或村委会多次上门走访无法联系的;

5.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困难,尚未改正的;

6.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

十、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1.欺瞒骗租行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数、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2.不符合法定标准:法律规定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十一、工作职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政策指导,补贴发放资料及资金复核,对保障家庭(个人)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核实保障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及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低保补助标准核查。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管、筹集、拨付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缴纳社保信息。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车辆登记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户净增人员名单并核实认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社区内申请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公示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资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

十二、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依法依规办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发放程序要依法依规办理。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大宣传,做到应保尽保。各镇(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格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十三、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管理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贵府办发〔202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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