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52618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02-26 10:06
文  号: 贵府办发〔2025〕4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府办发〔2025〕4 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府办发〔2025〕4 号)
发布日期: 2025-02-26 10:06 文章字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5〕4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贵定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17 日


贵定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4〕5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工作,包括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竣工验收、补充耕地备案入库、补充耕地指标管理、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坚持严格管理,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有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以补充恢复耕地为主要目标,增加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的建设项目(行为),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其他可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

第五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整体谋划,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六条 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项目主体单位、各级土地整治机构、镇(街道)人民政府、其他涉农部门、国有平台公司以及社会工商企业均可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补充耕地项目。

第七条 补充耕地区域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一)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内开垦耕地;

(二)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

(三)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

(四)禁止在符合国家政策的生态退耕区域开垦新增耕地。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当地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不得违背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强行实施。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投资建议报告,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名单、投资估算及组织实施单位等,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立项。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踏勘复核。评审专家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完成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设计和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设计及资金预算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立项类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规划设计单位、项目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农户代表,对申请变更的工程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核实处理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批准项目设计变更及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擅自变更调整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常态化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立项类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工程质量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规范,对照竣工验收材料等进行实地勘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充耕地地类、农田基础设施进行认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补充耕地数量,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工程建设内容核查。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能职责做好项目审查核验,立项类补充耕地项目应对建设总规模、实际总投资、补充耕地(水田)面积、补充耕地质量、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及数量等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非立项类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应重点对恢复耕地的平整度、土壤砂砾含量、土壤有效耕作层厚度、项目区群众意愿等进行实地核验。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验收情况联合出具补充耕地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签章规范并附验收组成员签名表,明确项目建设总规模、实际总投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提质改造耕地面积及前后利用等别、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及数量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材料,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类变更。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为通过验收的项目办理补充耕地(水田)入库和进行地类变更。

第六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依法承包到户。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测,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安排,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全程监管,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后续管护利用等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后期利用监管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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