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610330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4-26 11:05
文  号: 贵府办发〔2024〕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办理细则的通知(贵府办发〔2024〕24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办理细则的通知(贵府办发〔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11:05 文章字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

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办理细则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4〕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办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

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办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入市管理,切实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3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及贵定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制定本办理细则。

第二条 本办理细则适用于已购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入市的办理。

第三条 本办理细则所称已购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规定,已经购买位于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 贵定县自然资源局、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定县税务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入市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所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变更,指的是由划拨方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出让方式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入市需缴纳土地收益金按照该区域现行标定地价的10%取整核算。

标定地价计算方式为: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1.2024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标准:根据评估公司测算该区域2024年度标定地价成果(892.5元/平方米)为标准,按照该区域现行标定地价的10%取整缴纳土地收益金,每平方米需补缴土地收益金为90元;

2.今后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标准:根据购房者的申请时间,按照申请年度标定地价10%比例测算金额取整补缴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入市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1.不动产权利人持房屋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向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途变更申请。

2.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按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并出具缴费通知单,同时函告税务部门。

3.申请人凭缴费通知单到国家税务总局贵定县税务局缴纳相应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

4.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不动产权利人缴税(费)票据,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核发房地产市场准入许可证。

5.贵定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定县税务局开具的相关票据以及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办理不动产权性质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办理细则由贵定县自然资源局、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定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执行。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贵定县宝山街道东方社区新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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