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258025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1-31 11:45
文  号: 贵府办发〔2024〕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府办发〔2024〕4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府办发〔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2-07 11:46 文章字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定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贵定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贵定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受委托中小学生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受委托中小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机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以外的场所开设的,主要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临时看管、餐饮、住宿等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对托管机构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贵定县托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对托管机构举办人、主管人员的培训指导。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单位职责分工

1.县教育局: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监督和指导学校与托管机构的对接服务;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负责查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托管机构或者在托管机构兼职行为;指导学校对校外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管理;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引导中小学生托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托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按照市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督促检查托管机构按照“明厨亮灶”要求设置厨房,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健康检查进行指导和监管;督促托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确保学生家长明白消费。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3.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托管机构卫生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4.县公安局: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周边治安环境、安保设施等进行监管;负责查询托管机构所有人员是否具有违法犯罪记录;加强托管机构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对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服务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工作。

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托管机构户外、门面广告牌的规范性进行管理;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

9.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非营利性的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督促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

10.县税务局:负责依法对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托管机构纳入村(居)委会安全管理范围,协助教育、市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台账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安全排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非法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第七条 我县正式在编教职员工不得开设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进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核准;

(二)申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需提供餐饮的,到县市场监管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申办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五)申办从业人员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证件。

第四章 场所标准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场所条件

1.托管场所宜设置在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自建房一层或设置在商品房商业部分地上三层及以下范围的建筑物内,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自建房二层及以上楼层、商住楼住宅区域、工厂厂房、地下(半地下)室、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托管机构。

2.设置在自建房一层的托管场所,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一个厅室的面积超过50平方米,应设2个安全出口。设置在商品房商业部分的托管场所,应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二、三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两个。一个厅室的面积超过50平方米,应设2个安全出口。

3.装修基本要求:防盗窗应开设逃生口(1.0米x1.0米),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使用彩钢板搭建房屋,托管公共活动、住宿区域与其他功能用房应采取实体墙、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分隔。每个房间均配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灭火器应按不低于50㎡/1具4KG灭火器的配备标准执行,托管公共区域、住宿区应配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有条件的可增设消防卷盘、简易喷淋。各场所配备的消防设施、产品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消防产品。

4.提供餐饮的托管机构,开办场地应满足食品安全条件,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厨房和餐厅的面积比不低于1∶2。

5.开办场地应满足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6.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且暂托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人,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厕所及洗手等设施设备。

7.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同住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8.阳台外围应设置防护栏且高度不低于1.2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第五章 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精神疾病、无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严禁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人员、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人员从事托管行业。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数量与接收暂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规模在25人以下的,除主管人员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每个托管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监护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必须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上下学,确保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与托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学生在托管场所活动期间,需有从业人员全程陪同和监管,特别是有寄宿的托管机构应加强学生夜间的看护和监管,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县教育局报告,且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函、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必须为本机构员工和学生购买个人保障为30万元以上的人身安全责任保险(含火灾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文本式样由县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对所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各镇(街道)和所在社(区)应当建立托管机构协调管理机制、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管理信息沟通通报机制。应当协助各成员单位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和相关涉及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每年年底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托管机构进行现场年审,并出具年度检查结果。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县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并出具相关意见,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取缔托管举办资质,且不再审批该举办者新办托管资质。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托管机构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和相关涉及单位。

第二十六条 县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等相关证照,或伪造相关证照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的,由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或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正式在编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县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县教育局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所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均需在半年内申请评估办证,逾期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学生校外托管经营性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年印发的《贵定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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