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残联、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贵定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开展好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定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贵定县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出生时间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可由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
(二)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
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三)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之前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费。
(四)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政府按照其缴费标准给予相应补贴。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州和县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六)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残疾人,原则上以本人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进行界定。
(七)贵定县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参保缴费,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缴费,政府每年为其部分代缴50%,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即: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剩余40%的代缴部分由州、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2:8比例的共同承担。
(八)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资助金额应与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个人缴费之和保持一致,且不能补缴。
(九)城乡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子女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参保人员死亡等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和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1)按中央、省、州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县级每人每月加发5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贵定县人民政府筹集。
(2)根据《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93元,即在原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3)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1号),自2020年7月1日起,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98元,即在2018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4)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5)根据《关于2022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3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每人每月98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比例分担。增加的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原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6)根据《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2023年提高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23〕3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28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原每人每月118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1:9比例分担。
(7)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3〕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上一条款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比例分担。
(8)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60号)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指标监测实施方案》设置的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贵定县实际切实提高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从202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加发20元,202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加发10元,预计到202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保障水平达180元/人,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贵定县人民政府筹集。
(9)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可根据国家出台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由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贵定县财政局,适时提出方案,报请中共贵定县委和贵定县人民政府确定。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贵定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本人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若本人自愿,也可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最长累计补缴年限为15年,补缴后为其补建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2.新农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当年,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若缴费不足15年的按本人自愿,也可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l5年。
3.新农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10日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用于发放养老金)等,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1-6月应按规定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四)参保人员服刑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时停止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请》,并收集相关法律文书,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备案,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监外执行或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交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3个工作日内上报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经县级复核无误后,于监外执行起始期或服刑期满后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停发或监外执行期间待遇不作调整。
(五)对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村(居)协办员应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请》通过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上报县级经办机构,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暂停待遇发放。经调查核实,对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由村(居)协办员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上报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经县级复核无误后,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单独记账、核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四)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六、基金监督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各镇(街道)要定期在社区(村、居)公示栏对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经办服务
(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信息查询;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二)镇(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资格核对、信息录入、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业务,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咨询查询和档案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贵定县财政局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贵定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配合提供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及人口信息采集的核查比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贵定县残联、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贵定县民政局、贵定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中共贵定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引导城乡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二)加强经办平台建设,充实经办队伍,落实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充实经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村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办人员;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协作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群众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要落实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经费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及时答疑解惑,提高城乡居民认识水平和参保积极性,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各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村(社区)干部带头参保。
(四)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精干力量,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业务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督导考核。贵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镇(街道)的实施进度、完成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适龄人员应保尽保,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九、附则
(一)贵定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增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三)若上级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四)本方案由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工作。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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