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府办发〔2023〕38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定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贵定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发布)
贵定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规范我县煤矿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开展,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分工明确、功能齐全、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2.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号)《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主要是指我县所属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煤矿企业突发的一般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县政府、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处置的煤矿事故。
2 贵定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煤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1.1 县煤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贵定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县人民政府设立贵定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煤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属地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并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实际情况,县煤矿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
2.1.2 县煤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2)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3)组织指挥并实施煤矿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救援力量和资源。
(5)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6)适时批准启动本《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
2.2 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县煤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与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纪委县监委: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责任事故调查,督促和落实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2)县信访局:负责处置因灾引起的群众信访工作。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事发地能源需求。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信息汇总、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以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组织协调专业矿山救护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有关通讯运营商,保障应急救援的通讯畅通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恢复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治安警戒,疏散现场群众,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网监大队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社会捐助到民政局的资金进行管理使用;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7)县司法局:负责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参与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采矿许可证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涉及地质灾害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和控制灾情;及时向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和事故灾难救援所需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各类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对阻碍应急救援的路段,负责组织力量进行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12)县水务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供水;处置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引起的周边群众供水问题,确保供水安全。
(13)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县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做好其他关于现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及时调度和供应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物资。
(1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营业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事故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药品信息;对事故灾难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测,提供技术和材料支持,牵头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17)州生态环境局贵定分局:负责对煤矿发生事故后的环境监测,调查评估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的措施建议。
(18)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地区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有关资料分析服务,为抢险工作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县总工会: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和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20)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县煤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新闻发布会并由新闻发言人发布相关信息。
(21)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专业矿山救护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参与处置次生灾害以及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2)贵定供电局:负责恢复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3)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煤矿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县煤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煤矿企业应急组织及职责
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2.4 各专业处置组的建立和职责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县煤矿应急指挥部主要下设以下专业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
2.4.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起草现场指挥部成立文件并报县政府印发;协助县现场指挥部领导开展事故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实时调度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汇报,收集各工作组联系方式,协调解决各工作组遇到的困难;做好县工作组现场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统一审核把关现场信息,所有向外报送、发布的信息一个口子进出;起草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阶段性救援工作情况报告、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代拟指挥长会议讲话稿,起草县指挥部会议纪要,做好会务工作;明确县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驻扎区域,指定队伍装备、物资等集结地点;做好上传下达、综合协调及抢险救援指挥、物资、办公、生活等保障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报告制度、联络制度、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会务筹备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负责抢险救援现场保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2.4.2 抢险救灾组
组长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贵定供电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专业矿山救护队、事故灾难发生煤矿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指令及时调派应急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抢险装备器材;对现场进行勘察和科学评估,分析、判断现场情况,科学制定救援方案,制作现场救援力量部署图和轮班清单,做细做实入井救援人员登记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统计到达救援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数量、名称以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综合协调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入井侦察、探测被困失联人员并定位;遇到重要情况或较大变化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调整救援方案建议;根据井下勘测情况和救援需要,及时调集井下救援必需的支护、运输等器材;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进展;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2.4.3 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通,优先安排应急队伍和物资、疏散人员通行,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拉警戒线,安排专人对警戒区域以及事发矿井周边建筑物、山顶等高点进行警戒,制作通行证,维护现场救援秩序,安排专人现场应急值守,确保现场治安管理;对所属集团公司或个人迅速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矿井当天出、入井人员登记情况;通过矿井视频、煤矿井下定位系统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被困失联人员;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2.4.4 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调派院外紧急救援手术车、90%纯氧仓等专业医疗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现场,组织医技专家和精干力量,全力救治伤者;及时做好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保障工作,做好救援现场以及人群的疫病防治和现场消杀;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医疗救治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2.4.5 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局、贵定供电局等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煤矿企业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的及时调度和供应以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2.4.6 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县信访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按照“一人一专班”的原则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及伤者情绪,做好伤员的心理疏导、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等,确保生的安抚好、死的安葬好;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2.4.7 信息发布组
组长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新闻媒体、通讯运营商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做好救援人员的宣传报告,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掌握各类媒体对事故处置的反映,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密切关注境内外媒体对有关事故信息报道,跟踪舆论动态,加强互联网监控,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防止恶意炒作;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2.4.8 环境影响处置组
组长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贵定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后期处置工作,为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天气预报和环保信息。
2.4.9 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专家为抢险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2.4.10 事故调查组
具体组成及职责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要求另行明确。
3 预防预警
3.1 重大风险管控
3.1.1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风险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伤亡事故灾难的险情或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
3.1.2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掌握县域内煤矿分布、灾害基本情况;对县域内的煤矿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对受矿井顶板、水灾、火灾、煤尘爆炸、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威胁严重的煤矿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体情况。
3.1.3 煤矿企业要对本单位的重大风险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1.4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各类事故灾害防治的贯彻落实工作;按国家要求安装完善“六大系统”,保证“六大系统”正常运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尽早发现各类事故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2 信息报告和处理
3.2.1 县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必须在10分钟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不论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查清,必须在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县应急局;一般事故6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应急局;较大事故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应急局;重大事故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应急局;特别重大事故2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应急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反馈后续发展及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2.2 煤炭行业直报的程序和时限。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89号)要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0851-86891001)。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煤矿可直接向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和省能源局(0851-86891780)报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必须在1小时内)。其中,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快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和省能源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事发单位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按照事故报送时限要求书面传真报至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和省能源局。
3.2.3 电话及书面报告内容。电话报告要涵盖截至打电话时了解到的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需请求的帮助事项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书面报告需完善相关信息。
3.2.4 安全事故跟踪报告内容。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随时跟踪安全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形成续报、终报报告,并及时报告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省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续报信息内容包括事故或事件起因、造成后果、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内容包括应对过程、性质认定、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基本要素。
3.2.5 信息安全。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2.6 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3 预警分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按照煤矿事故性质、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事故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条件,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四级即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州政府报告。黄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州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向州政府报告,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3.5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6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3.7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8 预警行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情况。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县煤矿应急指挥部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知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煤矿应急救援单位、救援装备储备单位、医疗救援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县煤矿应急指挥部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政府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的实施处置,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立即启动矿井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隶属集团公司,由隶属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启动本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全力控制事故灾难的发展态势,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煤矿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单位相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3 分级响应程序
4.3.1 事故发生后,属上级政府组织应急救援,但尚未到位的,发生事故灾难的煤矿及属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灾难等级及时上报。
4.3.2 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煤矿应急指挥部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经州政府报请省政府,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I级响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3.3 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煤矿应急指挥部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经州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II级响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3.4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煤矿应急指挥部经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Ⅲ级响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3.5 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4.3.6 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即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4.4 处置措施
辖区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达到Ⅳ级响应标准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启动本矿应急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矿山专业救护队及本矿的辅助救护队。同时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接收事故的报警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记录,并立即向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报告并告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3)总指挥长(或总指挥长授权)决定启动本预案,指挥机构正式运转。
(4)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及有关成员立即赶赴事故单位,组织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指挥部成员根据指挥机构命令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指挥机构调动临近的矿山专业救护队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救援;通知物资供应部门,做好调动大型装备实施救灾的准备;根据受伤人员情况,通知医疗机构出动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医疗机构要做好伤员住院治疗的准备工作。必要时调动医疗救护技术力量加强对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6)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7)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队伍人员,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②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抢救井下事故以矿山专业救援人员为主,抢救瓦斯、煤尘、矿井火灾、水灾等灾害事故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擅入灾区。确需非专业救护人员配合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③救援人员必须认真按救援方案和救护安全措施执行,确保自身安全。
④矿井事故救援时,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8)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记录事故抢险方案和执行情况,监测监控事故发展态势,以便提前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决定。
(11)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投入抢险救灾中。
4.5信息发布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当根据现场救灾情况,遵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事故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定期、准确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事故及救援等有关信息。对发布信息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等重要内容,发布前由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审核。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州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融媒体中心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州、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要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事故遇险人员抢救完毕,现场得以控制,危害不再发展,灾害不再扩大,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由县政府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应急结束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2)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
(3)事故发生煤矿企业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恢复生产建设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由煤矿企业与相关驻地保险机构开展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煤矿应急指挥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县煤矿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5.4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州级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配备应急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物资保障
(1)县政府负责全县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2)县煤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3)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绘制详实的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等图纸;建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存应急救援物资;购置防治水、火、顶板、瓦斯、煤尘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设施设备等,提升应对复杂事故的能力。
6.3 应急队伍保障
(1)县政府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民兵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煤矿应急救援主要依托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等与我县煤矿签订救护协议且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煤矿救援队伍,并经过矿山救护相关技能和知识培训,在专业救护队来救援前,先期做好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专业救护队开展矿山救护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提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及必要药品、设备等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事故救援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向事故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保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公安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武警贵定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和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7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级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8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
7.2 培训
(1)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业务培训。
(2)按照《贵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知识的培训,抓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及公民的培训。
7.3 演练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组织煤矿应急预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及时完善。
7.4 责任与奖惩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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