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府办发〔2023〕23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定县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纪委县监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财政局、贵定供电局、云雾镇、贵州丰谷矿业有限公司贵定县云雾镇摆哈煤矿:
为进一步做好瓦斯治理工作,切实减少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坚决防范和杜绝煤矿瓦斯事故,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黔南州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贵定县煤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贵定县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方案》,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贵定县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按照3月10日全省瓦斯专项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和3月20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瓦斯治理工作,努力实现 “煤层零突出、瓦斯零事故、矿井零死亡”目标,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保障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贵定县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通过开展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整治一批沉疴宿疾问题、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提升全县煤矿企业办矿能力提升,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能力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二、成立瓦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蔡光辉 县委常委、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李 斌 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谭忠银 云雾镇党委书记
成 员:张秦瑞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先舟 县应急局副局长
樊 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志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何先俊 县财政局副局长
蒋 政 县纪委常委
汪友莲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另飞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 茜 贵定供电局副总经理
范露遥 云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贵定县瓦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贵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张秦瑞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指导做好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向领导小组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三、工作目标
强化煤层零突出、瓦斯零事故、矿井零死亡 “三零”目标管理,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八招”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实现2023年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同比下降20%以上,切实防范煤矿瓦斯重大风险,坚决遏制瓦斯事故发生,推动全县煤矿高质量发展。
四、整治时间及对象
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对贵定县云雾镇摆哈煤矿开展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五、重点整治内容
(一)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属地政府是否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瓦斯治理等重点工作;是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推进行刑衔接;是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保障人、财、物、督等到位;是否落实兑现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等相关工程建设奖补专项资金;是否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否有序推进“六个一批”,是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是否开展煤矿安全检查执法,是否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是否督促煤矿开展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是否按照瓦斯超限分级调查制度开展核查工作,是否督促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煤矿停产整改,是否对瓦斯高值超限比照事故进行查处,是否利用贵州省煤矿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 “互联网+监管”远程检查,是否加大煤矿安全科技项目立项审查、资金支持等。县自然资源局是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是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是否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县财政局是否有力保障有关单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辖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县供电局是否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输配电电网建设规划是否与煤炭安全发展规划相衔接,区域变电站设置是否满足煤矿建设和生产需要,是否对供电电源 “两回路”线路保障、供电路线负荷分接、供电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供电负荷能力和供电质量等方面开展集中排查,是否督促煤矿企业配备能够保障一级用电负荷设备运转的应急自备电源。县检察院、县法院对涉嫌犯罪的是否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乡镇责任落实情况。云雾镇落实好属地责任,配合好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处理矿群纠纷和矛盾化解,维护好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等。
(四)煤矿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等管理机构,是否按《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健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体制机制。
(五)矿井瓦斯防治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1.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进行智能化升级,实现远程监视和集中控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所有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设至少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2.加强通风设备设施管理。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 “双回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煤矿井下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安设位置、构筑质量符合规定,并统一编号管理。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验收资料档案应完整保存。
3.加强煤矿通风制度管理。进一步健全煤矿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完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制度,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4.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门。煤矿应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并配齐满足地质工作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具有地质相关专业和中级以上职称。
5.健全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煤矿掘进工作面应当坚持 “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每循环应探明前方至少60米、巷道轮廓线外10米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情况,确定工作面最大允掘距离。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每日预警通知,遇地质变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现场立即预警并下达停止作业指令。掘进工作面遇煤层明显变化或进入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法向距离20米范围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明确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范围。严格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或达到鉴定启动条件的煤层必须按规定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其中,开采煤层以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未进行鉴定的,比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规范测定瓦斯参数;已鉴定且鉴定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按不少于3个测点测定瓦斯参数进行复核,且在鉴定最低标高部位至少设1个瓦斯参数测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鉴定为非突出的煤层进行抽查复核。新建矿井和 生产矿井的开拓新水平、新采区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 米及以上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7.全面提升非突出煤层的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实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预测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经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立即升级为突出矿井,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恢复采掘作业。
六、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5月底完成)。煤矿主要负责人集中力量组织制定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煤矿要形成问题隐患、整改措施 “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煤矿要对照《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开展自评。自查自改结束后,煤矿要将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和评估报告报送监管主体部门。
(二)集中“会诊”和指导帮扶阶段(2023年10月底完成)。 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成立执法工作组,对辖区煤矿开展 “会诊”检查。对煤矿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建立 “一矿一册”档案。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3年12月底完成)。集中“会诊”和指导帮扶阶段工作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要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部署安排。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以抓紧抓实煤矿瓦斯超限为突破点,着力防范化解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煤矿企业应参照成立瓦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
(二)强化调度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年度执法计划、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及瓦斯赋存特点,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各煤矿企业开展好自查自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煤矿企业要在2023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加强对瓦斯治理专项整治 “会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隐患且正在整改的,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专项整治 “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