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636816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03-21 23:48
文  号: 贵府办发〔2023〕1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府办发〔2023〕14号 )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府办发〔2023〕14号 )
发布日期: 2023-03-24 23:48 文章字号:

贵府办发〔2023〕14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贵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发布)


贵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快推进贵州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文件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指南》《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加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助推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归集工作涉及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文件数量多、工作难度大,为高质量完成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组建贵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专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马龙任专班组长,县政府办张春艳、郭立钊,县司法局桂晓懿任专班副组长,各部门、各镇(街)具体分管领导为专班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桂晓懿同志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各部门明确1名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推进、落实专班各项工作任务,并于3月24日前将分管领导与联络员名单报县司法局。

三、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截至2023年2月28日全县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1年9月,县政府公布了《贵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贵府发〔2021〕8号),其中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件,现行有效的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9件。

2021年8月—2022年12月31日以来,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件。

各清理主体要结合实际对上述文件目录查缺补漏进行完善,形成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本工作方案中清理归集方式及步骤开展清理归集,并按程序送审后报送。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本工作方案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已按程序制发的文件不需要清理、归集。

五、清理归集主体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专班办公室具体牵头,各部门、各镇(街)具体负责清理归集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具体负责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相关起草部门被撤并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具体负责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

六、清理归集方式及步骤

(一)开展清理归集工作(3月—4月25日)。各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把本地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找准找齐。各清理主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文件清理归集审核入库工作指南》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文件逐一甄别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甄别后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要求统一登记造册,并确保每一件都有载体可循、归集完整,做好入库准备。

4月15日前,各清理主体完成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甄别、归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包括建议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以及需要修改文件的具体内容及依据),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台账,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会议记录、台账(需加盖单位公章)报县司法局汇总。4月24日前,县司法局将全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台账汇总整理并按程序送审后,向州司法局、县人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台账。

(二)开展审核复核入库工作(5月1日—7月20日)。各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安排本部门法制机构专业人员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甄别、审核。县司法局需对镇人民政府清理、归集、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复核。确保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归集在内,无一遗漏、准确无误。7月20日前,各级各部门完成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复核以及入库工作。(重要提示:所有入库文件必须是制定机关正式公布或者印发的最终文本,经多次修改的文本务必保证版本正确。)

(三)完成审定并公布(8月1日—9月20日)。各级各部门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按程序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一是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二是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三是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四是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9月18日前,县司法局完成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审核,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依法向社会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审核、审定、公布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自行组织开展;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审定、公布工作由部门按程序自行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清理工作与全面依法履行职责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专班成员单位每月20日前向专班办公室(县司法局)报送本月任务推进情况,专班办公室每月25日前向州司法局、县人大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有关领导报告本月全县工作推进情况。各级各部门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随时向专班办公室汇报,专班办公室应当及时反馈,避免因个别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三)严格考核管理。本次清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按职责分工应当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清理、未按时完成清理任务、错漏较多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部门,将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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