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273046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04-27 11:53
文  号: 贵府办发〔2020〕2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已失效]贵定县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已失效]贵定县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4-27 11:53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促进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相关工作要求和《贵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贵定县深化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贵定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国家级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专项资金及县级匹配电商专项资金组成),重点对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深电商扶贫等方面进行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商零售企业、个人网店及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旅游等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及网货供应企业;组织贫困户种、养殖农产品并推动农产品上行的合作社、产业基地;开展快递物流行业整合的相关企业;具备农产品上行功能的村级电商服务站点;为农特产品上行提供服务的冷链企业、冷库等。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年度获批国家级、省级、州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同一企业,按最高标准进行补助,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天猫京东苏宁易购三大知名电商平台开设贵定馆、农产品旗舰店(专营店)销售贵定农特产品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网络零售额达1万元/月的电商企业,经申报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对直接或间接带动合作社、贫困户开展农产品上行,且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经申报认定后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对直接或间接带动合作社、贫困户开展农产品上行,且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网店,经申报认定后分别给予4000元、8000元、4万元补助;对农产品集配企业、种养殖合作社、农业基地开展农产品上行的,且全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认定后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通过SC产品质量认证的和认定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涉农电商企业,且单品在同个电商平台年网络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认定后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对从事农特产品电子商务的企业,建立完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经申报认定后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2019年1月1日以后自主注册农特产商标企业进行奖励,自有同类的注册商标,且单品在多个电商平台网络销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对积极参加县政府、省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省内、省外及国外电子商务及相关展会活动的企业,经申报认定后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对我县农特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网销产品、初级农产品(生鲜产品),且年供货销售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认定后分别给予3000元、6000元、3万元补助。

第十条 对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快递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以及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在我县建设电商物流园区,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支持,同时享受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开设网店销售贵定农产品,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申报认定后给予5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对具备初级农产品集货和上行功能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月均销售农产品达2000元以上的村级电商服务站,经申报认定后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投资建设小型冷库500立方以下、购置冷链车等设备的电商零售企业、生鲜电商平台企业等,经申报认定后,按照投入冷库建设、购置冷链车等设备固定资产30%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经享受了其它财政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规定多项补助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得超过20万元。扶持办法补助资金总计不超过200万元,如申报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将按照补助资金比例进行同等调减。

第十五条 企业、个人网店、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需按月向县电商中心报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报表,并提供其电商平台店铺后台交易截图,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不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当年度发生偷税、侵权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个人,取消其享受扶持资格。

第十七条对以虚报、冒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补助资金的企业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扶持对象涵盖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县运营正常的电商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本办法解释权由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解释。具体的申报方法见《申报指南》。有关电商扶持政策上级出台有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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