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80783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07-24 15:54
文  号: 贵府办发〔2019〕5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28 15:54 文章字号:

贵府办发〔2019〕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巩固提升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扶贫效益,稳定增加贫困农户收益,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9号)、《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有关工作的通知》(贵府办函〔2018〕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贫困信用农户对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即:

(一)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

(二)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贵定农信社”)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特惠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有效身份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为贵定农信社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信用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按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2019〕24号)文件精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五条 贵定县人民政府指定贵定农信社为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主办银行,贵定农信社结合县脱贫攻坚需求,依法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原则上按照扶贫风险补偿金的10倍比例放大额度)。

第六条 严格控制风险,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超过3%时,应暂停办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双方约定的情况,停止办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县政府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按照扶贫小额信贷余额总数10:1的比例存入),按规定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担供贷款风险补偿。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一)县级财政资金;

(二)按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基金账户利息收益;

(三)追回由基金赔偿的不良贷款坏账损失部分;

(四)其他资金,包括制定用途的社会捐赠等;

第八条 成立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银监办、人行贵定支行、贵定农信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镇人民政府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组,资金管理组负责人由县扶贫办负责人兼任,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银监办、人行贵定支行、县农信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及使用事宜的审批等工作。主要审议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等。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根据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的情况,结合基金补偿资金的具体情况存入县扶贫办在县信用社开设的精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审批式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贵定农信社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对基金账户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调整基金额度,严格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审批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导致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无法偿还的,不得列风险补偿基金偿还范围。

第三章 基金补偿范围及流程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借款人死亡(没有遗属)或丧失劳动力(须有关部门鉴定)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和收入不足以清偿贷款余额本息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涝灾害、特大旱灾、严重冰雪天气、特大病虫灾害等造成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损失超过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贫困借款户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四)对以上(一)、(二)款情形纳入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

2.农产品销售;

3.乡村旅游服务业(含乡村旅游产品加工与销售);

4.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

5.融合小额信贷和产业发展资金,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集约化,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股份合作,入股分红。

(五)其他。对上述第(二)款情形的,结合实际,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贷款余额部分或全部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的办法

(一)对第十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1.借款的贫困农户因死亡绝户的,贵定农信社直接申报补偿,其资产由地方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所得资金抵偿借款进入风险补偿基金。

2.借款的贫困农户因借款人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贵定农信社可先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清收所得资金进入风险补偿基金。

3.对借款的贫困农户因灾、因病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由相关部门(由司法鉴定机构或人社部门鉴定)认定,转入社保兜底者,贵定农信社直接申报补偿。

4.对借款的贫困农户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损失超过贷款余额的,由贵定农信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直接申报补偿。

5.对借款人仍然继续从事产业发展且具有发展潜力的,采取展期或续贷等延期方式纳入风险补偿后可继续给予支持。

(二)对第十二条第(三)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由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认定借款贫困户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由贵定农信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直接申报补偿。

(三)对第十二条第(四)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用途不符合的,不能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农户的不良贷款,依法催收和补偿。

对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偿还贷款的扶贫小额信贷农户,由贵定农信社依法启用法律程序催收,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贵定农信社按规定申报补偿,并将该农户列入金融系统数据库黑名单。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信贷风险补偿的申请、审核、审批、扣划

1.镇(街)金融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经办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网点,对符合本文件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补偿申请。金融机构与镇(街)扶贫部门、村支两委及驻村干部进村入户进行核查,撰写调查报告(附件1《关于XXX扶贫小额信贷形成损失的调查报告(参考)》),并在调查报告上签章,然后将调查报告、《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佐证材料上报镇(街)审核。

2.镇(街)对调查报告、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对应处签署审核意见。

3.县级金融机构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经镇(街)相关部门审核后的补偿申请材料上报至县级金融机构,并按照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在《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对应处签署审查意见。

4.县扶贫部门和贵定县精准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县扶贫部门与贵定县精准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召开专题会会议对提交的补偿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批,并在《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对应处签署审核意见。

5.扣划。贷款银行根据审批通过的《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审批金额三日内进行扣划处理,并向县扶贫办及财政局提供扣划凭证。

(二)承贷银行申请补偿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信贷风险补偿调查报告及《贵定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

2.与贷款主体签订的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死亡绝户提供死亡证明);

4.对因病、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形成风险或家庭确无偿还能力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或申请中止

1.借款人尚有偿还能力的;

2.承贷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尽职催收;

3.申报资料不齐全。

(四)无法收回的贷款(含本金和利息)按风险补偿基金承担80%,贵定农信社承担20%的比例分别承担,贵定农信社依据审批资料,扣收风险补偿基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未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由县信用社继续向借款人追债,确保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第十六条 使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贵定农信社、镇(街)继续协同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按照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四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贵定农信社要依法依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将前期不良贷款纳入扶贫小额贷款范围、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在贷款投放中,贵定农信社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的防控机制,严格把好风险补偿确认和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关。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村支“两委”负责人为成员的镇(街)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小组,确保用足用好扶贫贷款。与贵定农信社共同开展好辖区内扶贫小额信贷主体贷前的精准识别、贷后管理工作及形成不良贷款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条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应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定县财政局、扶贫办、贵定农信社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能明确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定县精准扶贫“特惠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贵府办发〔2016〕40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随国家政策和省州规定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完善、执行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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