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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财政局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5-30 15:12 文章字号:

根据《贵定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我局认真对照《贵定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2024年开展的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梳理,现将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

(一)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传达学习、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学习。局党组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在党组会上传达学习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二是强化落实。在年初即对我局工作进行安排,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涉及的资金保障、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任务分解至各职能科(室),并要求各科(室)及时总结工作推进情况和问题困难报局党组;三是强化宣传。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通过宣讲、研讨、调研等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州、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将之贯彻落实到县财政工作始终。

(二)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开展情况。

 1.落实资金保障。一是积极向上争资争项,2024年我县共获上级下达生态环保相关转移支付补助资金3734.1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自然资源利用及保护等。其中,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积极申报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获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资金400万元;二是指导部门将环保相关专项资金编入年初预算,精准编列预算科目,为我县生态环保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本级财政安排3301.7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置、公益林补贴等;三是采取多元化投入的方式,从财政衔接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安排516.63万元用于污水处理、河道污水排放整治等项目建设,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244.49万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污水管控及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购置等。

2.严格资金监管。在资金监管方面,我局主要是做好资金“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管工作。事前:一是在项目评审环节严格把关,加强项目论证,从源头上杜绝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和不符合我县总体规划的项目;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在项目申报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使用资金。事中:一是对预算绩效目标运行全过程监控,掌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防止项目运行与预期偏离;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事后: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民生保障等方面开展重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下年度资金分配中。   

    3.及时足额兑现。2024年我县印发了《2024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县级目录》,并组织相关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对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进行公布,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全年通过“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发放退耕还林补贴资金517.41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24.12万元。

(三)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整改情况。

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涉及我局的主要是“未按有关长效机制办法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专人管理等,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难以正常运行”,2024年我局已将6镇2街道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共计21.4万元纳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落实问题整改销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受经济下行及债务还本付息影响,县级财力薄弱,投入能力严重不足,现有财力难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需求。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为确保将有限的生态资源保护好、利用好,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着力做好财政收支稳增长提质量,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一是继续完善立体化、全方位的综合治税新模式,明确征管责任,健全财税征收模式,改进征管方式,力争“颗粒入仓”;二是紧紧抓住“过渡期”支持政策,积极谋划和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减轻县级支出压力;三是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费投入。

(二)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制约机制。

规范生态保护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严格审核每一笔经费的用途和范围,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同时,加强各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监管,规范财务核算行为,督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三)积极配合做好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县财政局将始终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对接,促进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断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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