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发文字号: 贵府办发〔2025〕28号 成文日期: 2025-09-03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9-03
废止日期: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5〕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贵定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3


贵定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2249号)等法律、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要求,通过设立合理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线索发生在贵定县境内,涉嫌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案件。奖励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真实有效,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均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贵定县自然资源局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予以审定发放,并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非法采矿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采矿的,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私挖盗采的;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但未办理延续登记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继续采矿的;

3.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实施采矿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

5.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采矿行为的;

6.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7.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的;

8.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采矿的行为。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在贵定县辖区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掌握或处理的;

(四)积极配合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

(五)举报情况经贵定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前主动与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贵定县安委办或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举报内容已被其他举报人先行举报,且已被相关执法部门受理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五)举报信息不具体、不明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

(六)举报人拒绝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

(七)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举报方式

第九条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举报。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5个工作日内对问题情况进行办理答复。

第十条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对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调查处理后,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且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举报人可直接到贵定县自然资源局举报,也可以书面形式向贵定县自然资源局举报或直接拨打贵定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854-5220876进行举报。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原则

十三举报事项属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内容的,经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有功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身边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具体奖励金额由贵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分别立案查处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受理举报的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权益,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贵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九条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复核请求。

贵定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开户行、银行账号,由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履行公民义务放弃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奖励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贵定县自然资源局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对举报信息、执法案件信息(案由、时间、处罚种类等)、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二十三贵定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奖励资金保障。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做好举报线索的核实,对符合奖励范围的建立举报奖励台账,据实报县财政核拨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二十五条贵定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向执法监督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的;

)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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