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易女士11月24日在贵定县宝山街道新桥某蛋糕店购买会员卡500元。门店宣传海报注明充值赠送,在app充值后店方告知app充值不能赠送,充值500元应赠送180元,诉求:商家按照宣传兑现赠送。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接到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后,于2023年11月24日到该店开展现场检查,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店宣传海报显示充值500元赠送108元,充值300元赠送50元,充值200元赠送30元,充值100元赠送10元。我局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后,投诉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充值信息,显示充值500元,经过协调处理,该店店主履行宣传承诺将108元转账于投诉人卡上,调解成功。
[案件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当前,预付卡消费作为经营者普遍采取的营销策略,在体育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商超、汽车清洗等领域中广泛存在,由预付卡引发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商家携款“跑路”等问题频发,造成预付卡消费困境。在上述案件中,贵定县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成功调解该起投诉。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时,要货比三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度高和实力强的商家;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切勿冲动消费,避免一次性支付高额的预付款,尽量选择周期短、金额较低的预付套餐;消费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约定和经营者的口头承诺有时无法得到保障;消费时应保存好相关消费宣传承诺内容的资料、付款凭证、合同等,以备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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