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免征水资源费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或者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1200立方米/年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
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疏干排水水源费征收标准: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取用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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