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贵定县民政局 | 到户(农村低保人员) | 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 | 户主申请→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镇(街道)审核→二榜公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4〕2号) |
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贵定县民政局 | 到户(城市低保人员) | 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 | 户主申请→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镇(街道)审核→二榜公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4〕2号) |
3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贵定县民政局 | 特困供养人员 | 基本生活费:983元/月 照料护理费:全护理1760元/月、半自理880元/月 |
提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调查核实→一榜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榜公示→发放特困供养救助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号) |
4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贵定县民政局 | 社会散居孤儿及分散寄养孤儿对象 | 分散孤儿1400元/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核→州级审核→省级审批→县级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号)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贵定县民政局 | 到人(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残疾:110元/月 二级残疾:90元/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级复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 |
6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贵定县民政局 | 到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 450元/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 60 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 号) | |
7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贵定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1400元/月 | 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镇(街道)查验→县级复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
8 | 孤儿助学金 | 贵定县民政局 | 孤儿 | 10000元/学年 | 个人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 |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 号) |
9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贵定县民政局 | 100岁及以上老人 | 省级400元/月,县级200元/月 | 乡镇初审上报→县级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9号) |
10 | 80岁以上非财政供养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贵定县民政局 | 80岁以上高龄老人 | 80-89岁:50/月; 90-99岁:100元/月 |
个人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民发〔2022〕13号文件 |
11 |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金 | 贵定县民政局 | 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 (一)个人对象救助标准。以1人为单位计发,一次性给予300-3000元临时救助金。 (二)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10000元临时救助金。 3.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临时救助金。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临时救助金。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临时救助金。 6.生活特别困难、救助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急难对象,可通过临时救助会商、协商形式提高救助标准,个案急难救助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0000元以内。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张榜公示→审批、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发〔2016〕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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