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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贵定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06-22 17:10 文章字号:

黔南州贵定县林业局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领域 执法主体名称 承办机构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区域 执法层级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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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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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昌明镇、云雾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新巴镇
4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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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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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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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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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昌明镇
9 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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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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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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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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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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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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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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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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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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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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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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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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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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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23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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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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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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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黔南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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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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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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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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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外国人在黔南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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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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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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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26年1月30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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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35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原《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昌明镇、云雾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新巴镇、金南街道、宝山街道
36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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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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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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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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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昌明镇、金南街道、宝山街道、云雾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新巴镇
41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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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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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44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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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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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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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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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49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50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昌明镇
51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52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53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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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55 对在森林公园内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重点景区和景点周围,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56 对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场景设施需长期保留的,其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57 对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经营者应当对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58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草;
(二)乱扔垃圾;
(三)采挖花草、树根(兜);
(四)污损、损坏林木及其标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在非吸烟区吸烟;
(六)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拉乱接电源线;
(七)新建、改建坟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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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60 擅自移动、破坏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牌和保护设施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保护牌或者保护设施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61 对损害大树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大树死亡的,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62 对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处置的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63 对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及其树干、树根、树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64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6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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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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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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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古树名木的,没收砍伐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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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古树名木大树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古树名木大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明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大树死亡的,按照砍伐古树名木大树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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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云雾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新巴镇
70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71 对《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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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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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74 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破坏林木种质资源或者未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进行采集采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75 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苗,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审定或者认定而未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种苗作为良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审定或者认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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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档案未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销售的林木种苗没有使用说明的;
(三)互联网销售林木种苗未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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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违反《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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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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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的,暂扣工具,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处以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古茶树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标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导致古茶树死亡的,比照擅自砍伐古茶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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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古茶树材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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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让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或者破坏林地的,或者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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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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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开垦、围垦、填埋湿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采集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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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绿化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绿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85 对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销毁,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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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非法调运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法调运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或者销毁应检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87 对将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和疫区内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往保护区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和疫区内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往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或者销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88 对单位或者个人从国(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未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或者销毁,并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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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从国(境)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满,未经检疫合格的,分散种植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90 对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或者寄递时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或者销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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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及时回收、销毁或者随意弃置木质材料,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及时回收、销毁或者随意弃置木质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或者销毁;拒不回收或者销毁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92 对擅自捡拾、挖掘、存放、采伐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存放、采伐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销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93 对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存放、采伐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销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94 对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存放、采伐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销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95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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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检查验收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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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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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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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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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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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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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一条 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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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森林资源消耗实行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采伐限额和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应组织检查。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104 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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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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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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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贵州省森林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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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2026年1月30日修订)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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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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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检查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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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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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活动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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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26年1月30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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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违规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2026年1月30日修订)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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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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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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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封存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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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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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查封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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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履行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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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履行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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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2026年1月30日修订)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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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场所、设施、设备、文件、资料、工具及相关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封存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以及灾害或者疫情监测、调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六)扣押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及相关物品;
(七)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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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125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40号)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40号)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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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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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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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延续审核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129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变更审核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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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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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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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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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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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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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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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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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2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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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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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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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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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变更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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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延续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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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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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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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变更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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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延续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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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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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变更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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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延续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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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
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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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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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延续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一条 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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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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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延续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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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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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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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158 省级森林公园合并的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变更合同或者协议;
(二)地域范围调整的图纸。 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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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省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变更合同或者协议;
(二)地域范围调整的图纸。 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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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省级森林公园变更地域范围的审批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变更合同或者协议;
(二)地域范围调整的图纸。 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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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古树名木移植审核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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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昌明镇、云雾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新巴镇、金南街道、宝山街道
163 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林业 贵定县林业局 林政执法科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黔南州贵定县 县级 云雾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新巴镇、昌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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