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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06-22 15:05 文章字号:
贵定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领域 执法主体名称 承办机构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区域 执法层级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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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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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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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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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律师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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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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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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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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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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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司法 贵定县司法局 贵定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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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4.事项名称要确保同一层级不同地区同类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等要素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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