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招投)罚〔2025〕 1 号
当事人: 贵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贵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23****CENBA35B
住所(住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贵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强
联系电话: 180831300**
身份证件号码: 610327****03111519
当事人贵州****有限公司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贵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贵定县养殖业发展中心移交的问题线索,当事人实施的贵定县****肉牛养殖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项目在实际货物采购过程中,项目成交价超过200万元,但未按照公开招标投标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经调查及当事人确认,现查明:当事人实施的贵定县****肉牛养殖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项目总投资1026万元,已建部分726万元,改善部分300万元(自筹资金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300万元,占投资额的100%),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提交了2024年度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书,后经贵定县农村局、黔南州农业农村局逐级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推荐,获得批复后,2024年12月四方签订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任务委托书》,委托贵州****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黔南州农业农村局、贵定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
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同时,由于本机关向你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前,该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及生产流程均固化,客观上无法通过重新招标进行整改。责令你单位按规定重新实施招标不具备可行性,因而处罚重点转为惩戒与预防,后期你单位再实施类似项目时,应严格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程序。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反本条,并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壹万肆仟玖佰肆拾壹元伍角(¥14941.5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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