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 农(种子)罚〔2025〕 12 号
当事人: 文*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五百户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文*兰
身份证件号码: 522723****07143729
联系电话: 139844410**
当事人文*兰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5日,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昌明镇打铁村场坝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在经营户文*兰经营摊位上,发现有拆包的苏科糯1601共1包,审定编号:20200578,里面剩下5小包。当事人文*兰承认拆包种子,但还未销售出去。具有涉嫌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当事人文*兰农资经营摊位位于贵定县昌明镇打铁村场坝,销售有种子、饲料等农资。2025年6月5日,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昌明镇打铁村场坝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在经营户文*兰经营摊位上,发现有拆包的苏科糯1601共1包,审定编号:20200578,里面剩下5小包。当事人文*兰承认拆包种子,但还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涉嫌违反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文*兰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龙里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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