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 农(农药)罚〔2025〕 3 号
当事人: 肖*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都六村中王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肖*英
身份证件号码: 522723****06013321
联系电话: 1388541****
当事人肖*英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4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亚军、詹丹到昌明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市场执法检查,路过金南街道虎场村大龙场路边发现一辆载有肥料、农药、种子的小货车停在路边,正在开启喇叭叫卖肥料、农药、种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肖*英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肖*英陪同下开展检查,在小货车上发现有农药草甘膦异丙铵盐1瓶,生产企业:青岛现代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273,规格5000g/瓶;九牛王硝·烟·莠去津60瓶,生产企业:山东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907,规格90ml/瓶;乙草胺50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243,生产企业: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规格60ml/瓶,还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具有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肖*英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2项:“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肖*英作如下处罚:
1.责令肖*英停止经营农药;
2.没收农药草甘膦异丙铵盐1瓶、九牛王硝·烟·莠去津60瓶、乙草胺50瓶;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龙里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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