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 农(种子)罚〔2025〕 8 号
当事人: 肖*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贵州省贵定县宝山街道解放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肖*东
身份证件号码: 510232****1221391X
联系电话: 1388541****
当事人肖*东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日,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县城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在农资经营户肖*东经营门店内一进门右手边货架上发现有黄豆种子安豆10号,共16包,规格500g/包,审定编号:20200001,备案表上面所显示的是1公斤(即2包),另有14包当事人肖*东不能提供备案证明。当事人具有涉嫌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种子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肖朝东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种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9项:“对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裁量标准为:处 2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肖*东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龙里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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