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种子)罚〔2025〕 5 号
当事人: 贵定县**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贵定县**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23MA6HEGRW**
住所(住址): 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秀河村芒顶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华
联系电话: 1388544****
身份证件号码: 522634****07084410
当事人贵定县**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贵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贵定县昌明镇开展春耕备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在贵定县**农资有限公司经营门店货柜上发现有玉米种“暄甜糯6号”14包,生产企业:青岛申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25年1月,未能提供备案手续。当事人总共购进的“暄甜糯6号”共15包,有1包已经送给房东种植,当事人具有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9项:“对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裁量标准为:处 2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贵定县**农资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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