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德新镇人民政府
当场处罚决定书
德政罚决字[2025]第0331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兰某某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522723********5112 现住址 德新镇宝山村上岩
经依法查明,你2025年3月27日,在德新镇宝山村上岩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处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州贵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银行账号: 2461050001201100027113,银行开户名称:贵定县德新镇人民政府)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定县德新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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