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 农(农药)罚〔2025〕 1 号
当事人: 王*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贵州省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凤
身份证件号码: 5227231970******
当事人王*凤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2月28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沿山镇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在农资经营户王*凤经营摊位上发现有农药草甘膦铵盐6包,生产企业:安徽黑包公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规格60g/包,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质量保证期2年,已经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总购进的农药草甘膦铵盐共10包,已经销售出去4包,销售价格:5元/包,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具有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所涉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4项,决定对当事人王*凤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00);
2.没收农药草甘膦铵盐6包;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合计罚没款:贰仟零贰拾元整(¥202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贵州省内任意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贵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龙里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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