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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4-05-17 09:08 文章字号: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
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使用工具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的实施暂扣工具 行政强制措施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 暂扣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志地设摊销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 行政强制措施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 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强制拆除或清除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搭建的房屋、堆放的杂物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强制拆除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的景观灯设施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 强制拆除不按统一规划设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 代履行对过期未清除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 代履行清除运输车抛撒、遗漏的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县逾期不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 责任人对贮(化)粪池应当及时疏通、清掏,出现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对逾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执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水法》第七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 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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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建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 强制拆除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行政强制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 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 对违反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 对各单位履行内部垃圾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 对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 对使用景观灯光设施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1 对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2 对乱贴、乱刻、乱涂、乱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3 对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的垃圾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4 对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夜市摊位经营者使用燃煤炉具、造成污损、堵塞排污管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5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材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6 对擅自占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7 对跨门面、占道经营,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8 对施工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封闭或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抛撒、遗漏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9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0 对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1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环卫设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后未清除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2 对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3 对车辆清洗站(点)未设置泥沙过滤设施、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4 对贮(化)粪池不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的;公厕不保洁,未定期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5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6 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违反国家规定不单独收集,运输处理,混入城市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7 对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未将垃圾运住指定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8 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9 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0 对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未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的,造成污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1 对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且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3 燃气经营户违规租借、涂改、抵押许可证以及不履行规定义务、违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4 对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和、服务的处罚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5 对燃气经营者向用气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向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6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7 对违反《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8 对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漆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9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罐车和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0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1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2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安装、使用燃气设施、器具和违反标准安装、使用、维护的燃气设施、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3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以及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4 建设、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未主动会同燃气经营者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5 对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6 对于擅自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相关损害照明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7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8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9 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0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1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2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以及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3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4 对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5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7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8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0 对于不按规定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1 对于不按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2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对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4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5 对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6 对擅自转让、砍伐、移植、损害以及建设未避让或保护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7 对各种损害城市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8 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9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0 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不按批准的范围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占道施工不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1 对擅自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管线、户外广告、其他挂浮物以及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抢修道路下管线不补办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2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以及在桥梁上加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或者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4 关于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场所产生噪声污染或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5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6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7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8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9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0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污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1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2 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3 对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4 对违法放置阻碍行洪相关物体或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5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6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7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8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或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或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9 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1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2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3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4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 违法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管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第六十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7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8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9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0 对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1 对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2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擅自发给丧葬补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3 对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4 对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墓主未重新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6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7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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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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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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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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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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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35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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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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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38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39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1 对有《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2 对违反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擅自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3 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4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5 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6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7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第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8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0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1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2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3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第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4 对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5 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6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8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9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0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1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2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3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取退水计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4 对行使《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5 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6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7 对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8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9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0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1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2 对擅自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3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4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5 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6 在进行涉河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编制单位未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水文机构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7 对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8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观测场地、观测标志、专用道路、供电线路、仪器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传输水文信息的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9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0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1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3 对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4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5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6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7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8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89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0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1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2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第1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4 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5 对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将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5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6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7 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8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外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9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0 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1 对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2 对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3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4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7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19 对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0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3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4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5 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规定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6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剂,未建立药剂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及进出领料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7 对未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8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9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1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98号)第六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2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98号)第六十二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3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7号令)第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4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5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7号令)第二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6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7号令)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7 对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8 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或逾期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9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或擅自占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0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1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2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5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6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7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8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9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0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2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3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4 对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5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6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5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0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2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3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4 对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转让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5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0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1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2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3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5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6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7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8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7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0 对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1 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2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4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5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8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9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0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1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2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3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造师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4 对建设单位未向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5 对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6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7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8 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补建或者补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99 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0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1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2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3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4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5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06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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