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发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对各地区各部门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内生动力的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以点带面、辐射全国,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典型引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探索。
三、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示范创建活动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坚持改革引领。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深化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着力实现示范创建与深化改革的有效衔接。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聚焦实际问题,不急功近利、拔苗助长,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五是坚持严格规范。突出质量,严控数量,努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既要严把“入口关”,也要避免“终身制”,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
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目标是什么?
答:是从2019年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梯次推进,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形成样板效应,营造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创造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进人民群众便利,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五、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哪一级组织开展?
答: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
六、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分为哪两类?
答: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分为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两个类别。
七、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创建的要求是什么?
答:综合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符合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90%以上指标。综合示范创建命名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地、州、盟)”或者“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旗)”。
八、单项示范创建的要求是什么?
答:单项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在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可推广。单项示范创建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以及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自主确定、从严把握。单项示范创建命名为“全国示范市(地、州、盟)”或者“全国示范县(市、区、旗)”。各市县政府要以单项工作的示范创建为突破口,引领、带动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发展。
九、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认定程序有几个步骤?
答: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认定程序分为七步:
(一)自愿申报。各市县政府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要求的,可以向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省办)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举措、成效和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
(二)初审推荐。各地区依法治省办按照指标体系,组织对本地区申报的市县政府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意见,报送中央依法治国办。
(三)第三方评估。中央依法治国办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成立第三方评估组,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地区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委托统计调查专业机构,对申报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五)实地核查。中央依法治国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组织力量对排在前列的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以邀请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律师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六)媒体公示。中央依法治国办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示范地区候选名单,在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七)批准命名。中央依法治国办综合公示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地区予以命名。
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对示范地区的监督管理实行三项制度。
(一)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地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经依法治省办报中央依法治国办,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回访抽查制度。中央依法治国办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依法治省办对示范地区进行抽查,了解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核查有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密切跟踪评估,确保示范地区始终符合指标体系各项要求。
(三)摘牌退出制度。示范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依法治国办应当撤销其示范命名:1.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3.在回访抽查中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指标体系中的条件和要求的;4.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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