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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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97531 成文日期 2024-11-26
文号 发布时间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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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和秸秆综合利用方案。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4118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划定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以下简称秸秆禁烧区),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禁止焚烧物质种类

农作物秸秆: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

其他物质:落叶、地皮、杂草、烤烟、蔬菜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划定

秸秆禁烧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划定。

(二)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空气质量状况、农作物种植分布区域、气象条件、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等,确定秸秆禁烧区划定范围。

(三)动态调整

秸秆禁烧区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及秸秆综合利用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四、划定范围

根据基本原则,划定秸秆禁烧区常规区域和特定区域。其中常规区域面积共17455.64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9.91%,范围包括9个中心城市及贵安新区、71个县城的部分及周边区域,14个民用机场(含在建)净空保护区域,所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及其两侧区域,所有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两侧区域等;特定区域范围包括所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划定范围详见附件110

五、管控要求

秸秆禁烧区内原则上全年禁烧,确因防治农作物、林木病虫害或其他情形需焚烧的,按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区外的其他区域,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管理。


     _附件:各市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