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377256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10-0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 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和《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通过国家部委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并得到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分级协同、各司其职,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按照“省负总责、市级统筹、县抓落实”的原则,强化管理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备案审批的实施方案推进落实。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整体推进,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下达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程序上报国家部委。做好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公开,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为子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实施辖区内子项目,明确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批准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和验收意见,落实市级配套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统筹管理,确保工程款按计划支付。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评审,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联合财政部门行文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监测评估、过程监管、适应性管理和信息上报;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 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等制度;组织做好子项目验收、移交等工作,配合做好后期管护工作;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下达、执行和监测监管等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开展预算审核,做好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公开,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市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合理安排和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资金使用异常、项目调整变化等重大问题,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级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矿地、矿群等问题;负责或指定相关单位做好后期管护工作,对辖区内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落实县级配套资金。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实施和监管;按照批复的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组织开展初步验收;负责已治理修复矿山图斑变更核查与销号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开展预算管理,做好资金执行与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变更调整
第七条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论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变更调整程序。
第八条 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备案的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的,应当遵循子项目的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程序调整报批。
第九条 不涉及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调整的,在子项目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前提下,若单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变化超过10%的,按以下程序调整:县级实施区域内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论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县级实施区域内投资和绩效目标降低的,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论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县级初步验收、市级子项目验收和省级整体验收三个层级,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具体验收内容和要求参照《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92-2024) 等相关规范及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完成,不低于实施方案总投资和绩效目标,符合验收有关规范要求,提供验收资料完整真实,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主体工程未完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未完成实施方案绩效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存在弄虚作假;
3.未按程序批准,擅自调整实施方案、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
4.资金使用不规范,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财务管理规定;
5.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用于相关规定明确不予支持的负面清单内容。
6.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验收仍未通过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联合进行通报,依法依规处置。
第五章监测管护
第十三条 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实施责任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移交。属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土地有效使用和设施正常运转,管护时间不低于实施方案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实施效果监测评估;鼓励引入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第十五条 鼓励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3〕4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多种形式的监测管护模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依职责责令有关各方限期整改,特别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项目实施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参建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如下影响项目推进、资金效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
1.子项目工程勘查设计未达到实施方案总投资和绩效目标要求的;工程勘查设计存在重大错误、缺陷的;
2.擅自降低工程量和质量标准,或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3.未按既定时间节点要求推进的,或资金被上级财政部门统筹收回,影响任务目标落实的;
4.拖延项目相关材料或数据上报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级现行相关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出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