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贵州省贵定县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林沟锌矿
矿山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第五期的批复
贵州省贵定县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2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贵定县宝山街道高原村土地0.6049公顷共1个地块(材料堆场1个地块),作为贵州省贵定县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林沟锌矿矿山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第五期,其中集体农用地0.6030公顷(林地0.6030公顷〈其他林地0.603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19公顷(采矿用地0.0019公顷);使用期限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1日。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设计和使用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临时用地范围内需要办理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审批手续的,你单位必须依法按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在使用土地前,你单位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申请的用地范围埋设界桩,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好界桩保护工作,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土地。
五、为满足施工结束后土地复垦要求,你单位须将拟损毁的土地先行实施表土剥离,并加强表土的有效管护。
六、你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将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此 复
贵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