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651565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1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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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黔南州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 |
附 件
黔南州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黔南州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筑垃圾规划引领
1.建筑垃圾处置规划编制。组织州、县(市)两级编制建筑垃圾工作规划(初稿)编制工作。以规划引领,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含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再逐一列出)
(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2.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建市政工程、物业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能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房建市政、能源、交通、水务、涉农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4.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优先就地利用,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5.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要按要求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有与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等内容。同时,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加强施工现场监管,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收集。(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交管局)
(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6.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管理,乡镇(街道)加强辖区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
7.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8.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须到所属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处置运输核准。(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
9.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主体责任。工程渣土与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可一并装载,密闭运输出场;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开装载、密闭运输出场;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10.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定线运输,运输单位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
11.建筑垃圾堆填利用。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遵循就地就近原则,充分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农业示范项目等项目信息推送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林业局、州农业农村局)
1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发布的绿色建材目录进行推广,培育绿色建材生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推动绿色建材行业加快发展,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涉农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将经本部门备案、核准或培育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信息推送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生产应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五)建筑垃圾监管执法
13.严格执法查处。各级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交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清单或目标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属地整改。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州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普法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原施行文件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附 件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
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3.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利用体积量,包括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农业示范等利用。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原料、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