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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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3617449 成文日期 2020-10-0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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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综改〔2017〕1号),完善我县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科学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

二、厘清边界

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工作职责发生争议时,由先发现违法行为(或先接收举报)的部门进行证据固定,并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案件移送

(一)受理举报投诉信访案件。按照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受理案件,经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者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案件涉及行业管理问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受理案件,经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者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书面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案件移送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按照管辖权原则,案件移送应以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义办理,不得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办理移送。

(三)案件移送界线。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保留;已立案未结案的,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给具有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行政处罚权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协商,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四)案件移送时限。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对方查处的,一般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劝阻,及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在24小时内移送案件。

(五)案件移送资料。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

(六)移送案件反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情况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核实,确有不当的,及时纠正,确有不当但未纠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通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应当自收到需求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或者提供。不能出具或者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疑难、争议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协助、参与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助、参与现场检查、勘验等活动。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划转行政处罚事项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相关执法设备,熟悉掌握取证技能。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及时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五)县级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以下事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精神,讨论和研究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措施;综合协调行政执法资源,组织全县性重大执法行动;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工作形势,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意见;研究决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分工协作及配合等有关事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的上传下达和情况通报,确保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