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912800 | 成文日期 | 2019-07-11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贵定县民宗局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 ||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有无便民措施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黔民宗发〔2015〕75号)第九条第四款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申请变更人的父母婚姻关系和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其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条第三款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申请变更人的父母婚姻关系和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其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贵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