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2-04-11 11:33 字体:[]

一、制定目的、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县民宗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坚持“四个维护”。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处置这类事件,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三)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打击敌对势力、邪恶势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四)运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都要依法处置,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五)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明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积极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充分发挥民族干部队伍、民族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队伍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八)严格宣传纪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及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请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适应范围

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制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少数民族人口在流动中所发生的摩擦和纠纷;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四、事件等级

本预案称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级(Ⅲ级)、重大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 特别重大事件(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省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5000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300人(含)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30人(含)以上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300人(含)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司法机关、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二) 重大事件(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州、市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500人(含)以上至5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0人(含)至3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20人(含)至3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100人(含)至300人以下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司法机关、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三)较大事件(I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2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50人以上至1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伤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四)一般事件(Ⅳ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伤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3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一般事件等。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处置涉及民族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处置民族突发公共事件;

2.对民族群体性事件进行定性,确定处置方针、原则;

3.审定上报有关信息;

4.审议通过事件的总结报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决定修改应急预案。

(二)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1.县民宗局: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乡镇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工作建议。

2.县教育局:负责处理中小学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3.县公安局:对涉及境外敌对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插手的突发事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获取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注意境外对群体性事件的反映和有关动态。指导各乡镇派出所依法及时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4.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或指导各乡镇处理因行政区划调整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聚集事件和边界地区发生的针对行政区域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矛盾和摩擦的事件。

5.县司法局: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民族问题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或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7.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有关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及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因城市房屋拆迁、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涉及少数民族利益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8.县水务局:负责处理或指导各乡镇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9.县文旅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事件。

10.县林业局:协助县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或者指导各乡镇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事件。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干部职工组成,日常事务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

具体职责:

1.遇有突发事件迅速上报县领导小组;

2.负责处理日常的有关信息,加强联络和通报;

3.协调、联络有关单位,实施县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决定;

4.制订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启动预案时,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遇重大群体性事件时,成立临时指挥部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县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举行紧急会议,可指定专人成立临时指挥部,负责贯彻县领导小组的指示、决定,并负责处置工作。下设:

1.指挥组。按照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紧急处置突发事件。

2.信息组。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搜集整理和传递信息。

3.协调组。联系、协调、动员民族界等各方力量,从不同角度做好工作,分解矛盾。

六、信息工作

(一)信息来源。一是各乡镇将监测到的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向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二是办公室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三是其他部门向县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数、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

(三)信息报送要求。在发生民族问题突发事件后,有关乡镇要立即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可先电话报告,再以书面材料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漏报。

(四)信息联络。县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电话:0854-5221809,联系人:刘兴罡。

七、处置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民族问题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相关预案,采取措施。

(一)对一般事件的处置界定为一般级别的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随时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联系,掌握动态,了解处置结果,关注善后事宜。事后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写出专题情况报告,报县工作领导小组。

(二)对较大事件的处置界定为较大级别的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召开会议,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成立现场指挥组,奔赴事发地,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指导处置突发事件。事后由办公室写出专题情况,报县工作领导小组。

(三)对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界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召开会议,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初步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县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处置指示。期间,不间断报告事发地情况给县工作领导小组。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信息报道、政策法规、后勤保障小组人选,奔赴事发地,协调配合、灵活处置突发事件。事后,办公室写出专题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八、信息工作

民族问题突发事件的信息工作,由县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上报县工作领导小组。

九、有关保障

车辆保障,作为处置突发事件备用车,随时做好应急出动的准备。通信保障,以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和借助地方有线电话为基础构建,确保通信设备24小时畅通。经费保障,准备必要的处置突发事件备用金,坚持做到随时随用随补充。民族工作部门干部,民族界人士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是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突发事件可使用的重要资源,可在县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灵活动用。

十、评估、善后工作

事后要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科学评估,研究制定善后恢复工作意见,报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一、预案修订

根据人员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法对预案进行修订。

十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贵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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