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9894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6-01-13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贵定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贵定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昌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各人民团体:
《贵定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定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5日
贵定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以及《贵州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预〔2024〕8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工作,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以及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财政资金,包括纳入年度预算或预算执行中安排(追加)的县本级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本县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预算评审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五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合理原则、绩效导向原则、权责清晰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作为预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评审管理、统筹评审资源、监督评审质量,并对评审结果的应用进行指导与考核。
第七条 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预算评审管理制度,保障评审质量和效益;
2.明确预算评审范围,收集项目评审资料,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3.建立预算评审结果运用机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依据;
4.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中心按政府采购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的具体评审业务,并对其工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预算单位职责:负责提供完整的评审资料,配合评审中心开展现场勘查、数据核对等工作,并对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限
第九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国家及地方财政法规、宏观政策与战略规划;
2.技术与标准依据:定额与计价标准、技术规范与设计文件;
3.管理与流程依据:预算编制规则、历史数据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及前期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2.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与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相符;
3.项目预算支出单价套用、费用计取的真实性、合理性;
4.项目绩效目标的合理性、明确性以及与项目预算的匹配度;
5.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资金额度范围和标准:
(一)评审范围划分:
1.工程类项目:预算资金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预算资金在6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报财政备案。6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预算资金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预算资金在5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报财政备案。5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1.上级已经评审或明确由上级评审的项目;
2.已经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或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
3.应急救灾、重大疫情防控的应急项目;
4.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5.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不足(财政资金低于50%)的项目;
6.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项目。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时限:在项目单位一次性提供完整评审资料的前提下,评审中心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时限完成评审工作(不包括补充资料、反馈意见交换等环节的时间):
1.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500万元,时限为7个工作日;
2.项目预算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项目预算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项目预算资金>5000万元,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
1.项目预算单位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申请,并按评审资料清单报送评审材料。
2.评审中心对项目评审资料齐备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预算评审;
3.初审结论形成后反馈给项目预算单位,无异议的在三个工作日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提交到评审中心。若对初审结论存在争议或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评审中心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4.评审完成后,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县财政局根据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批复;
第十四条 评审档案管理。评审中心及时整理评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工作需要,将评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监〔2022〕15号)文件付费标准,按规定向接受委托评审任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评审费。若因项目预算单位原因造成项目二次评审的,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并加强对其评审质量、工作进度和执业行为的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运用:
1.评审结果作为项目预算单位招投标控制价,不得突破;
2.预算安排原则上不得突破评审结果,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
3.评审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4.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评审质量、效率等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
2.外部监督:县审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预算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委员会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评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3.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预算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问题,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1.评审中心责任: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项目预算单位责任: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配合或拆分项目逃避评审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项目施工单位责任:通过虚报工程量、伪造签证等套取资金的,由项目单位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三方评审机构责任:
对其评审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的,扣减费用、终止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